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厦思政规〔2023〕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中厦门市园林植物园和东山-东坪山为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告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根据上级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野外吸烟、烧草木灰、烧炭、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烧腐朽木、焚烧农作物、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林地内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森林火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报告或拨打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区应急局值班电话2667989、区市政园林局值班电话2525110。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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