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规〔202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区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等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人民政府成立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工作。思明区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区的民宿进行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属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备案民宿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其在行业安全、服务质量、设施设备、市场营销、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品质化经营。

  第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协会,民宿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依法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诚信评价、提供信息咨询、行业交流平台等服务。

  第四条 民宿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六条 本区民宿开办区域为中山片区、曾厝垵片区、黄厝片区。

  中山片区:东至公园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镇海路,北至厦禾路。曾厝垵片区:东至环岛南路(白石炮台大排档);西至环岛南路(胡里山炮台);南至环岛南路;北至御屏山西姑岭(山体)。黄厝片区:东至环岛南路(拐子桥,与前埔社区居委会交界),西至环岛南路(白石炮台大排档),南至环岛南路;北至云顶岩(山体)。

  第三章  民宿基本条件

  第七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第八条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必要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对民宿房屋修复改造应按照原址等面积的原则,根据备案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涉及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或地方有关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应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执行,必要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第十条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市政雨污水排放的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应当履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兼营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开展民宿经营应依法向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

  民宿经营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章  民宿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备案后应当安装并规范使用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一)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二)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民宿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

  第十六条 民宿提供给旅客的餐饮食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民宿餐饮服务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定。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等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

  (一)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装配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必要时设置专供住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

  (二)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所在地街道。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情况,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住客的转移等紧急处置工作。

  (四)民宿经营者对住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停止经营、地址迁移等情形,应依法向原报备单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的指导、监督,积极参与民宿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民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要件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报文旅部门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城管、消防、市场监管、建设、市政、卫健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文旅、公安、城管、消防、市场监管、建设、市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文旅部门牵头负责民宿安全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对民宿进行等级评定,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满足使用功能的民宿房屋结构安全评估。

  (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本辖区民宿开办经营备案材料,将备案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哨点作用,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推送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l.中山片区范围示意图

  2.曾厝垵片区范围示意图

  3.黄厝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1

中山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2

曾厝垵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3

黄厝片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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