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0-102 成文时间 2020-12-24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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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思明区旅游和文体娱乐业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促进会议业发展

  对在思明区范围内举办并入住思明区纳税且纳统酒店的各类会议,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相应奖励。

  (一)境内会议奖励

  对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各类境内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200-3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400-999 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3.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 1000-1499 间夜数的,给予8万元奖励;

  4.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1500-1999间夜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2000-2999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3000-3999间夜数的,给予25万元奖励;

  7.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4000-4999间夜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8.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5000-5999间夜数的,给予35万元奖励;

  9.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6000-6999间夜数的,给予40万元奖励;

  10.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达7000-9999间夜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1.住宿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10000间夜数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

  间夜数以四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为基准,五星级饭店(或相当于该档次)按1.2的系数折算,其它饭店按0.8的系数折算。

  (二)国际(境外)会议奖励

  对在思明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参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49人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99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199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0-299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5.境外参会人数达到300-499人的,给予25万元奖励;

  6.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0-999人的,给予35万元奖励;

  7.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境外参会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订货会场租金补贴

  在前述(一)(二)款奖励的基础上,对企业在思明区举办大型订货会及布展规模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场地租金60%的补贴,每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9元,每场订货会场地补贴不超过8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会议招揽

  为积极开拓境内外会议市场,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在我区举办,对全年招揽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含企业自办会议)的思明区企业或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第四条 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稳定增长奖励

  对在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重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一)新增纳统奖励

  1.在我区新纳统且年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在我区新纳统且年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规上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营收增量奖励

  1.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10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当年(核算月份1-11月份)营收20亿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限上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量奖励

  1.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8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2亿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当年(核算1-12月份)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200万元给予4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审核兑现程序

  (一)会议奖补申报流程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思明区企业或机构,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经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奖励金。

  (二)营收增量奖励申报流程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思明区企业或机构,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报上级审批,由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奖励金。

  第六条 有关说明

  (一)已享受思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会议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奖励;

  (二)本意见会议奖励可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会议业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三)本意见会议奖励,由主办、承办、执行单位或入住酒店提出申请,且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

  (四)涉及本意见第四条的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三)款可叠加享受;

  (六)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七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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