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3-112 成文时间 2023-12-07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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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及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年度编制,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组织实施单位”),各级各部门(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组织实施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向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公开征集到的决策事项建议,由组织实施单位转交相关单位研究论证,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反馈意见。

  第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对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按要求书面报送组织实施单位。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名称;

  (二)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五条  区政府领导提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报送建议书。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论证。需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相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报送建议书。

  第六条  对拟列入下一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可以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提出意见。

  第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拟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名称;

  (二)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三)决策事项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实施单位视情予以通报:

  (一)对照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申报的;

  (二)对组织实施单位转交研究论证的决策事项建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反馈的;

  (三)对目录内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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