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94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契机,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我区园林绿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提升辖区宜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力配合市里2018年9月向住建部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争取2019年通过住建部综合验收。
二、组织机构
组 长:
夏长文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
洪 亮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
林 强 区市政园林局局长
张建斌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
徐晋民 鼓浪屿管委会规划处副处长
廖晓东 区发改局局长
方勇财 区教育局局长
苏 克 区民政局局长
林南河 区财政局局长
曾梅芳 区建设局副局长
洪少宁 区文化体育出版局局长
曾胜军 区旅游局局长
郑葵阳 区市政园林局副调研员
何劲松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林 晔 思明区环保局局长
郑旋强 思明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永生 思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施大茂 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局长
张丽萍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局长
郑 勇 鼓浪屿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 斐 鹭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泽昭 中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云鹏 厦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国强 开元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正洪 筼筜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 伟 梧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仲伟斌 嘉莲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毅辉 莲前街道办事处主任
曾胜军 滨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中新 鼓浪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市政园林局,由区市政园林局局长林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创建日常工作,督查、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等。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完善园林绿化综合管理
1.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配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等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
2.保障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合理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化建设、精细化养护。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
3.落实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年)》,落实年度绿化建设任务,确保辖区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4.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根据《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等,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划定绿线(公园绿地等)、配合向社会各界公布现状绿地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进行城市绿线管控。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
5.推行生态园林数字化管理。配合市市政园林局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建设数字化管理体系。配合开展城市园林绿化遥感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提取辖区园林绿化基础地理信息。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对城市绿地进行实时监管。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提升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6.提高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提升绿地数量面积、绿地质量景观效果、绿地使用(公园服务设施、到达方便性及管理)、环境质量(空气质量、水体质量),使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各街道
(二)加强城市绿地建设
7.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围绕打造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按照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开展园林绿化整治提升,加快城乡民生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通过加大全区园林绿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绿地面积,增加城市绿量,完善绿地系统框架,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5%,各项指标稳步提高,提升我区园林绿化水平。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8.合理规划城区公园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公园的布局,加强社区公园建设,完善公园体系。均匀分布公园绿地,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提高居民利用公园绿地的公平性和可达性。完善公园游憩和服务设施,提升公园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确保全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人,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90%,为市民群众提供方便、安全、舒适、优美的休闲游憩环境。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思明公安分局、各街道
9.丰富城市绿地植物群落。因地制宜增加绿地植物种类和配置,丰富绿地乔木灌木配比,控制草坪种植比例,提高绿地生态功能,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70%。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10.均衡全区绿地布局。促进全区园林绿化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确保全区绿地率最低值≥25%,全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平方米/人。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区建设局、思明公安分局、各街道
11.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继续推进老旧小区、单位绿化提升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结构,促进小区及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养护。对于建筑密度较大的旧城区,鼓励借助建筑设计及建筑科技等手段,通过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等做法,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增加城市绿量,改善环境品质。实现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95%,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60%或年提升率≥10%。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旅游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12.大力开展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重点做好重要景观道路绿化建设,高标准建设道路红线内绿化,实现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5%。做好道路两侧退线绿化等防护绿地建设,配合实现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85%。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13.引导推动建设林荫停车场。引导推动地面停车场绿化建设,按照绿化遮荫面积大于停车场占地面积30%的标准建设生态化的林荫停车场。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各街道、鼓浪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完善库区沿岸绿化。改善水库水质,统筹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景观建设,推进水库综合治理,打造具有厦门城市特色的滨水休闲空间。积极推进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充分保护利用滨水区域野生和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
责任单位:莲前街道、滨海街道(牵头),区市政园林局、思明环保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强化建设管控
15.提升园林绿化综合水平。全面提升我区园林绿化综合水平,使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9。评价内容包括:城市绿地格局的环境价值、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对于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在城市功能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16.推进公园规范化管理。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维修管养及运行管理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等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公园建设计划并严格实施。划定公园红线,对中山公园等国家重点公园实行永久性保护。探索公园物业化管理、市民园长管理、智慧平台管理,提升公园服务市民的功能。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保障公园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实现公园免费开放率≥95%。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
17.推进绿道及慢行系统建设。根据《厦门市绿道和慢行系统总体规划》,完善绿道建设,以绿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的场所和途径。配合开展“狐尾山—仙岳山—湖边水库—观音山”步道等健康步道系统建设,配套建设一批绿道驿站及服务设施,实现山水相连的绿道格局。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18.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对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进行持续稳定的调查,定期检查和跟踪维护。已完成普查挂牌的古树名木,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公告。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分期分批在有条件的古树周围建设小游园,改善古树的生长环境,并为周边居民提供休憩场所。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19.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建设。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为主,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草坪等。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优先使用本地苗圃培育的种苗。严格控制行道树树种更换、反季节种植等。落实市里立体绿化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逐年推进立体绿化工作。采用节水技术,推广采用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利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进行灌溉和造景,采用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采用节能技术,利用太阳能等降低能源消耗,做好植物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20.加强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明确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到位,能够有效行使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完善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力度,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鼓浪屿申遗成功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大力提升鼓浪屿文化内涵和旅游品质,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鼓浪屿管委会(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区文体局、区旅游局,鼓浪屿街道、梧村街道、莲前街道、滨海街道
21.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学合理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公园绿地等海绵城市建设。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各街道
22.提升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综合水平。加强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综合管理,使辖区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景观性评价值和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等达到评价标准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
23.加强城市其他绿地控制。依据《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等城市“其他绿地”应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拓展居民休闲生活空间,提升城市景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鼓浪屿管委会、各街道
24.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在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中,降低使用化学农药对市民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和对自然生态的破坏,积极保护各类病虫害的自然天敌(如:各种鸟类和捕食昆虫),促进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中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25.提升公园绿地避险功能。配合在适宜的公园绿地内推进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作,完善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26.保护城市历史风貌。配合市里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牵头单位)、区文体局、鼓浪屿管委会、各街道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7.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责任单位: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28.建设生态网络体系。结合绿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统筹城乡生态空间。制定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合理布局绿楔、绿环、绿道、绿廊等,将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外围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有机连接,将自然要素引入城市、社区。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29.保护城市湿地资源。配合市直责任单位开展城市内湿地资源普查。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思明环保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30.开展山体、废弃地生态修复。配合对城市山体现状进行摸底与生态评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体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厦府办〔2018〕9号),通过分类制定裸露山体“青山挂白”整治修复方案,分批实施整治修复工作,及时修复破坏的山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山体修复治理的长效机制。破损山体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对城市废弃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废弃地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责任单位:思明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局、各街道
31.开展城市水体修复。在保护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前提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以控源截污为基础的城市水体生态修复,保护水生态环境,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拓展亲水空间。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避免发生严重内涝灾害。争取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城市河湖水系保持自然连通。力争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60%。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各街道
32. 积极控制城市噪音。制定有效的噪音监控体系,并根据噪音来源采取交通控制等多种控制措施,努力控制全市区域环境噪音。
责任单位: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五)提升市政设施
33.全面提升市容市貌。通过市容环境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我区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保持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城市照明等城市容貌良好,使我区城市容貌评价值≥9.00。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34.完善城市给排水建设。配合市里加强我区给排水管网建设,确保我区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配合加大我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实现城市污水应收集全收集,城市污水处理率≥95%,城市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100%,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200mg/L或比上年提高10%以上。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35.完善城市垃圾处理。积极推进垃圾的源头分类,促进居民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配合建立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思明环保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
36.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着力提升交通空间环境与品质,完善路面、交通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提升道路质量和美化、亮化水平。及时修复路面破损,保持路面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等要求,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确保我区道路完好率≥98%。按照市里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平均路网密度≥8公里/平方公里和城市道路面积率≥15%。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交警大队、各街道
37.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配合市里开展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配合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各街道
38.积极保障道路通畅。配合市里对城市道路重要路段、节点、交叉口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和改善,优化交通组织,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责任单位:思明交警大队(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六)促进节能减排
39.推广再生水利用。积极配合市里推动重点示范片区再生水利用建设工作,按照全市再生水利用相应政策法规,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污水经再生处理后用于城市道路清洗、绿化浇灌、景观用水及生态补水等,实现城市再生水利用率≥30%。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各街道
40.大力推广林荫路建设。在道路建设中积极引导绿色交通,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完善绿化及景观设计。同时,对城市道路的步行道、自行车道中未达林荫路标准的路段因地制宜补植冠大荫浓的乔木,确保各类路段都有树荫,使城市道路的林荫路推广率在85%以上。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41.完善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配合市里制定步行、自行车交通体系专项规划,配合建设完善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
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42.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按照市里制定的绿色建筑政策,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应用。全面推进对能耗高、效率低的建筑实施低成本节能改造,确保近3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50%,并努力将全区节能建筑比例提升至55%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市区党委政府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改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的重要载体,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合力推动我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倒排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创建,并及时自查整改存在问题、按时上报工作进展,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圆满完成创建任务。相关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也是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形成全民重视、全社会参与、共建生态宜居之城的良好局面。
附件: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体系任务分工表
附件
思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体系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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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建成〔2016〕235号)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GB/T50563-2010) 申报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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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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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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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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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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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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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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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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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管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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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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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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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②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配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等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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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的要求,明确相应的机构;2)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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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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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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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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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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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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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保障园林绿化建设、专业化精细化养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②近3年(含2018年)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与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相适应;③园林绿化养护资金与各类城市绿地总量相适应,且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并随物价指数增长而合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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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投入应满足城市各类绿地的正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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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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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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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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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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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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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5年)》,落实年度绿化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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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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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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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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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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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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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等,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划定绿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配合向社会各界公布现状绿地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进行城市绿线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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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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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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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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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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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转,可供市民查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②城市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的监管范围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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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以下任意两项要求:①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②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③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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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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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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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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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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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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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表B.0.1进行满意度调查和满意度总分(M)计算;2)被抽查的公众不应少于建成区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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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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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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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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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地建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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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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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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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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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应包括乔木、灌木、草坪等,还应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2)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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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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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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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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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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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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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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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绿地率统计的“其他绿地”应在建成区内并且与城市建设用地毗邻;2)纳入绿地率统计的“其他绿地”的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3)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体面积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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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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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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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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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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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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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的城市 |
1)公园绿地中被纳入建设用地的水面面积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2)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不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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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思明公安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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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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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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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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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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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起算;2)建成区内的非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应采用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进行评价;3)建成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300米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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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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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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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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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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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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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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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应包括乔木、灌木、草坪等,还应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2)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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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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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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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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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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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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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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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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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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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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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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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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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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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思明公安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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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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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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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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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或年提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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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率≥60%或年提升率≥10% |
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7.0.2.3绿地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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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旅游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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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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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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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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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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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1)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城市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中3.1.2道路绿地率的规定;2)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可不计入评价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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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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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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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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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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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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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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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应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的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2)已建成防护绿地面积应以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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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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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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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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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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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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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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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2.0.4的规定;2)人口数量统计应与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口数量统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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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公安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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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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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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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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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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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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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红线外的行道树不应计入统计;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可不计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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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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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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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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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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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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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公共设施用地应符合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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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旅游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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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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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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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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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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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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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统计的停车场应包括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内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2)室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不应计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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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牵头单位)、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鼓浪屿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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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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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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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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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绿化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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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河道绿化普及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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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统计的河道应包括建成区范围内或与之毗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河道;2)滨河绿带长度应为河道堤岸两侧绿带的总长度;3)宽度小于12米的河道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可不计入评价;4)因自然因素造成河道两侧地形坡度大于33%的河道可不计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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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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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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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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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管控(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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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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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综合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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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中表B.0.2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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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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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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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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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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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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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园管理符合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②编制近3年(含申报年)城市公园建设计划并严格实施;③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④对国家重点公园、历史名园等城市重要公园实行永久性保护;⑤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保障公园的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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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管理规范化统计的公园应符合相关公园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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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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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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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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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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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免费开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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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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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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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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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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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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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道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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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配合开展“狐尾山—仙岳山—湖边水库—观音山”步道等健康步道系统建设,配套建设一批绿道驿站及服务设施,实现山水相连的绿道格局。②绿道建设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③绿道及配套设施维护管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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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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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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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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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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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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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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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建档并存活统计的古树名木应符合《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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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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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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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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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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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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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为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广场、喷泉、水景、大人工水面、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过度亮化等;②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优先使用本地苗圃培育的种苗,严格控制行道树树种更换、反季节种植等;③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立体绿化面积逐年递增且效果良好;④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
|
≥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以下技术之一,并达到相关标准的均可称为应用节约型园林技术:①采用微喷、滴灌、渗灌和其他节水技术的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的80%;②采用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面积超过铺装总面积的50%;③设置有雨洪利用措施;④采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灌溉和造景,其年用水量≥总灌溉和造景年用水量的80%;⑤对植物因自然生长或养护要求而产生的枝、叶等废弃物单独或区域性集中处理,生产肥料或作为生物质进行材料利用或能源利用;⑥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其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能源消耗总量的25%;⑦保护并合理利用了被相关专业部门认定为具有较高景观、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地形、水体、植被以及其他自然、历史文化遗址等基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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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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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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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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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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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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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明确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到位,能够有效行使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②规划区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进行保护管理;③具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规划,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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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被列为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且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或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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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管委会(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区文体局、区旅游局,鼓浪屿街道、梧村街道、莲前街道、滨海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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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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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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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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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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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有一定片区(独立汇水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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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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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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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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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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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中表B.0.3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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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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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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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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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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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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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中表B.0.4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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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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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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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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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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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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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1)本评价应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评价,非历史文化名城无论评价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要求;2)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中表B.0.5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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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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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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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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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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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应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中表B.0.6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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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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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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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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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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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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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2)城市“其他绿地”应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3)纳入评价的“其他绿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2.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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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鼓浪屿管委会,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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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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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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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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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防治推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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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生物防治推广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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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防治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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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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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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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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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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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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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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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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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突发事件应急中心)、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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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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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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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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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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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划定城市紫线,并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2)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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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委直属分局(牵头单位)、区文体局、鼓浪屿管委会,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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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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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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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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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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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空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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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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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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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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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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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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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网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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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结合绿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统筹城乡生态空间;②制定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③合理布局绿楔、绿环、绿道、绿廊等,将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外围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有机连接,将自然要素引入城市、社区。
|
|
市规划委直属分局、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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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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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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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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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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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完成不小于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③有五年以上的监测记录、评价数据,综合物种指数≥0.6,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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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并以完成当年为基准年;2)应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3)评价期当年超过基准年五年的,应调查统计当年城市市域内代表性鸟类、鱼类和植物物种数量,该数量不应低于基准年相应的物种数量;评价当年未超过基准年五年的仅评价以上1)、2)两条。 |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鼓浪屿管委会,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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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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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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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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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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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直责任单位开展城市内湿地资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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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并以完成当年为基准年;2)应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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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思明环保局、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市国土直属分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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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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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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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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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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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完成对城市山体现状的摸底与生态评估;②对被破坏且不能自我恢复的山体,根据其受损情况,采取相应的修坡整形、矿坑回填等工程措施,解决受损山体的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形态。保护山体原有植被,种植乡土、适生植物,重建山体植被群落;③破损山体生态修复率每年增长不少于10个百分点或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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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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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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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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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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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地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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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科学分析城市废弃地的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②废弃地修复再利用率每年增长不少于10个百分点或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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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项)纳入统计的受损弃置地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类的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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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委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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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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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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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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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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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保护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前提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以控源截污为基础的城市水体生态修复,保护水生态环境,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拓展亲水空间;②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城市河湖水系保持自然连通;③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60%;④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⑤《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内涝防治重现期以内的暴雨时,建成区内未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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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岸线自然化率(%)1)纳入统计的水体,应包括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水体;2)纳入自然岸线统计的水体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应在满足防洪、排涝等水利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学和景观美学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②滨水绿地的构建应充分保护和利用了滨水区域野生和半野生的生境;3)岸线长度应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地表水水质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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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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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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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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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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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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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4.0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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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噪声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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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环保局(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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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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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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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设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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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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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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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应根据本标准中表B.0.7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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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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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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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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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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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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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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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中第6.8节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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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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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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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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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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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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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市污水应收集全收集;②城市污水处理率≥95%;③城市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100%;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200mg/L或比上年提高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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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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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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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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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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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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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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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②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I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2A级标准;③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④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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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应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处理方法;2)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回收利用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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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思明环保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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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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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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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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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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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市道路完好率≥95%;②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实施方案,确保2020年达到城市建成区道路平均路网密度≥8公里/平方公里和城市道路面积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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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道路完好统计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①路面应没有破损;②路面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③路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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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交警大队,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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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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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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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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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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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健全;②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③遵照相关要求开展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并考核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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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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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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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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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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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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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40.0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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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应采用在非节假日中任一日10:00—11:30对主干道路所测得车速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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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交警大队(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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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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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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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能减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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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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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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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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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思明环保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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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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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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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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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荫路推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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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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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或自行车道。 |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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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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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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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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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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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配合市里制定步行、自行车交通体系专项规划;②配合建设完善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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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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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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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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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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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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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近3年(含申报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50%;②节能建筑比例:夏热冬暖地区≥55%;③制定推广绿色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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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牵头单位),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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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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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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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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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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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3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城市,均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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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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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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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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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重大违法建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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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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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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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的一般项、附加项是一般考核指标,不是硬性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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