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厝下何社507号、507-1号、507-2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应安置人口:
一、项目背景情况
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何厝下何社507号、507-1号、507-2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证明为:《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NO.0005061号),批建建筑面积为248.3平方米(根据权证记载的内容,何永北获批于厦门市思明区何厝村下何社建房,建筑面积为168.3平方米,用地面积为168.3平方米,层数壹层,颁证时间为1994年1月4日。1997年6月27日,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在前述权证上加注:“于1995年6月15日经审批同意办理加层手续,加贰层面积捌拾平方米”),土地使用者为何永北(已故),申请人口8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
经测绘,被征收房屋为一幢五层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740.09平方米(其中:框架、石混结构1456.45平方米,其它结构283.6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虽标记为何厝下何社507号、507-1号、507-2号三个门牌号,但经实地查看,被征收房屋现状实为一整幢房屋,从建筑结构上无法进行分割。
经查看地形图比对,被征收房屋除了拥有合法批建手续的248.3平方米外,其余建筑面积1491.79平方米(石混结构面积1208.15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283.64平方米)均不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或1984年5月16日前建成,且无相关职权部门作出的批建手续,无法认定为合法批建手续建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亦于2023年6月26日向你方送达《关于提供房屋建成时间证明材料的通知》,至今未收到你方书面反馈材料,故前述1491.79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3户7人,分别是:
郭𤆬治户共计1人,户主:郭𤆬治;
何志强户共计3人,户主:何志强,妻:吴淑勤,子:何恺钰;
何雪薇户共计3人,分别为:户主:何雪薇,夫:梁涛,女:梁灵均;
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后,何志强、吴淑勤、何恺钰3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郭𤆬治已享受厦门市住房福利政策、何雪薇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梁涛及梁灵均因何雪薇身份已经发生改变未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4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经多次商谈,你方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21年7月15日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经三次公证商谈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办”)、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迁建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莲前街道办报请本府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3年8月17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于2023年8月23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因情况复杂,需对你方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故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方送达关于延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及《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之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四、补偿安置方案
(一)产权人何永北(已故)及其妻子郭𤆬治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被征收房屋及人口安置情况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248.3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该房屋涉及的人口郭𤆬治1人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
2.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依据《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38793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248.3平方米,征收部门应支付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9632301.9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A.产权建筑面积248.3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69524.00元。B.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248.3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②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74490.00元。
③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3次的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449.00元。
④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268164.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⑤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248.3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22347.00元。
⑥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房屋所有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房屋所有权利人于征地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⑦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已建成部分的面积0平方米可按2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0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框架、砖混结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混结构面积1208.15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1570595.0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⑧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283.64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255276.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2315845.00元。
综上所述,征收部门应支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补助共计人民币2315845.00元(大写:贰佰叁拾壹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整);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2)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补偿:A.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给予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69524.00元;B.选择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鉴于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进行装修评估,故采用包干的方式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包干补偿无法充分补偿的,可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②搬迁补助费: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按每次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2次的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4966.00元。
③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面积248.3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44694.00元。
④水表、电表、电话、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因房屋所有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如房屋所有权利人于征地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单据,则按《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逾期未提供,按人民币48000元进行包干补偿计算。
⑤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混结构面积1208.15平方米给予1300元/平方米签约交房奖励,计人民币1570595.00元;(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此项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费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才能给予,但根据现有地形图等证据,无法证明被征收房屋系于2002年12月1日后建成,且房屋已经被拆除,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给予此项补助、奖励)。
⑥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283.64平方米给予按900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补助,计人民币255276.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993055.00元。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11625356.9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贰万伍仟叁佰伍拾陆元玖角整)。
(二)无房户何志强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人口何志强、吴淑勤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10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16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48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16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1728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③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应安置面积16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14400.00元。
④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160平方米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544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289600.00元。
⑤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100平方米,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950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6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232758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42258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2132980.00元(大写:贰佰壹拾叁万贰仟玖佰捌拾元整)。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三)无房户何恺钰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厦门市思明区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为无房户的,不可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口安置情况
该房屋涉及的人口何恺钰1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50平方米。在保障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允许被征收人按人均30平方米多购安置房。对多购安置房部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奖励(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 将按照实物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就地安置,安置房的地址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置房地块(具体以实际批准为准)。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并应在选定安置房房号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安置房选房及签订补充协议具体按征收部门的《选房通知》办理。待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再根据其最终选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结算差额面积购房款。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及人均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①安置房装修补偿费: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计人民币24000.00元。
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暂给予3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86400.00元;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6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起计时点从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月起算;从通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③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期房,按安置房面积80平方米,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人民币7200.00元。
④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依法可认定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未建成部分的面积80平方米可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人民币2720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44800.00元。
⑤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
A.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批未建成部分或人均50平方米未建成房屋的计50平方米,根据规定应按住宅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950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47500.00元。
B.被征收人多购3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缴款,计人民币1163790.00元。
以上被征收人应缴交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211290.00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共计人民币1066490.00元(大写:壹佰零陆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原因,每户可购买的最大控制面积3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8793元/平方米结算。
(2)若被征收人放弃人均超面积多购安置房30平方米,①按照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给予3万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②上述的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自愿放弃人均多购30平方米后的应安置面积据实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NO.0005061号),交付给莲前街道办事处,并提供收款信息以便受领上述款项。
(二)莲前街道办事处收到你方提供收款信息后15日内向你方支付款项。
(三)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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