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052 成文时间 2025-03-17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1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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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基、陈爱云、陈文德: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8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你方在《异议申请书》中主张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8号),并认定岭兜北片区65号西侧房屋归属于你方所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8号)系对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进行权属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不涉及对岭兜北片区65号西侧房屋进行认定及处理。

  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中关于岭兜北片区65号西侧房屋的描述,均援引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6763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民事判决书》中,思明区法院认定岭兜北片区65号房屋在1983年前已经分别属于原厦门市禾山公社何厝大队第十二生产队、第十三生产队的集体资产,而不再归属于原权利人陈会等,陈永顺在1983年向第十二生产队购买其中的东侧房屋,第十三生产队将西侧房屋以300元价格出售给陈岩泉的父亲陈实道。法院判决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北片区65号房屋的东侧部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归陈永顺所有。

  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西侧部分房屋归陈岩泉所有,且其在1985年1月27日申请《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0000127号),权属人陈岩泉(曾用名:陈严泉)批建面积50平方米,申请人口5人,无具体姓名。

  1985年1月5日陈实道、陈岩泉申请办理《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地址为厦门市禾山公社何厝大队岭兜社”申请地址为岭兜社,面积5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接陈永顺厝;西至陈瑞发厝8米;南至何明金厝6米;北至空地。地面现状为生产队牛舍,申请理由为:“本人买的是生产队牛舍,是在原自己被炮打到的厝地上建的,现要求申请改建领证手续”,原厦门市禾山乡何厝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给与申请”并加盖印章。

  以上情况均为生效的(2020)闽0203民初167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及查明的事实,本府以该判决为依据进行权属认定工作。综上,根据(2020)闽0203民初1676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陈岩泉《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0000127号),即扣除陈岩泉《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0000127号)证载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即为陈永顺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面积。

  综上,依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岭兜北片区65号东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8号)。若你方认为岭兜北片区65号西侧房屋归属于你方所有,应就《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证号:0000127号)提出异议,并依法主张权利。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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