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崎巷21号(西侧)房屋相关权利人:
因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三十六崎巷21号(西侧)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研究,本府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确认为陈来富。
二、以1989年版地形图的矢量化面积与现状建筑面积,按“二者就小”原则,即建筑面积33.6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10.13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5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