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107 成文时间 2025-05-26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27 15:20
字号: 打印: 分享:

陈幼霞:

  您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73号)提出的《异议申请书》,本府已收悉。

  异议申请书中称:1.您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就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故该房屋是于1990年4月1日前就建成的;2.房屋测绘面积是75.73平方米,未有部门认定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非法建筑,故要求您方房屋为合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1980年《厦门市房屋清查情况记载表》载明:打铁头刀街23号,产别:公管,地段号3-3967,业主:李宗瑜,产权来历:无主代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7平方米,租用人:陈沉,居住面积16.86平方米,非居住面积6.77平方米。其中数据与1977年《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测房屋平面图》记载数据一致。

  根据市资规局信息测绘中心提供的1989年版的地形图,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为砖混结构一层,经矢量化测算该幢房屋主体及周边在1989年时已建造的总面积为37.52平方米,砖结构为29.28平方米,简易结构为8.24平方米。

  根据您方之前提交的《关于危房维修申请报告》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批意见、《民房修建示意图》,厦门市思明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同意批准翻建面积为9.84平方米。

  因此,本次权属认定归属于您父亲陈沉所有的权属未登记房屋,系基于吴炎生赠与您父亲陈沉的厝地,经原厦门市思明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所批准翻建的9.84平方米房屋。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中原属于李宗瑜的公管房屋,虽建成于1990年之前,并由您长期租住,但无法认定为归属于您方所有。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建造时间的认定,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被征收人提交的《自建申请表》《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您方除之前提供的相关材料外,在本次提出异议时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为此本府仅能依据您方之前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地形图或航拍图以及相关的历史档案进行认定。

  综上,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23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73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