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113 成文时间 2025-06-17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民族路108号304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民族路108号304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民族路108号304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6-1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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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云、陈敏芳、尤连碧、陈宇帆(四人均为陈康钿继承人):

  2024年10月18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110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111号),确定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3月31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08号304室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下称厦港街道办)于2024年10月25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4年10月31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7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康钿(男,汉族,1939年5月10日出生,2016年5月13日死亡,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390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编号:厦地房证第00105511号,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用途:住宅。陈康钿配偶林英于1998年3月20日死亡,长子陈伟于2020年8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籍。陈康钿(已故)的继承人为次女陈敏云(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212******)、长女陈敏芳(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101******)、儿媳尤连碧(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10******)、长孙陈宇帆(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10******),四人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08号***室房屋。

  2024年11月2日,你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陈宇帆参与抽取商谈流水号并领取奖励5000元。2024年12月6日,你方共同选定产权调换房屋为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0号603室及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503室,陈敏芳、陈宇帆、尤连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陈敏云未签订协议。

  因你方陈敏云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厦港街道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5年4月5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及《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告知三次商谈和最后一次协商的时间及地点。经三次商谈、最后一次协商及2025年6月13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再次商谈,你方陈敏云仍未能与厦港街道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均达评估公司)出具的厦均达房估[2025]AD01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0293元/平方米,总价为1996518元。

  2025年4月24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厦均达房估[2025]AD01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同时告知你方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均达评估公司申请复核。2025年5月3日,均达评估公司收到你方陈敏云提交的《评估报告复核申请》,提出评估机构未进行入户查勘等问题。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方送达均达评估公司实地查勘后重新出具的厦均达房估[2025]AD011-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报告载明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0703元/平方米,总价为2016834元,并告知若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你方未在期限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公园东路地块安置房、鸿山新村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塔埔安置房。你方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503室、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0号603室,建筑面积分别为54.17平方米、85.9平方米。根据厦均达房估[2025]AD042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产权调换房屋东坪三里161号503室的单价为27412元/平方米,总价为1484908元;根据厦均达房估[2025]AD046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产权调换房屋东坪三里160号603室单价为27449元/平方米,总价为2357869元。

  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及2025年5月1日向你方送达厦均达房估[2025]AD042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厦均达房估[2025]AD046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并告知你方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均达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均达评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收到你方陈敏云提交的《评估报告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5月17日向你方送达《关于东坪三里160号603室、东坪三里161号503室评估报告复核申请的复函》,并告知若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你方未在期限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6月9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6月9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陈敏云于2024年6月13日提交《针对思明区民族路108号304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材料的申辩意见》,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安置地点、房屋拆除行为提出异议。本府认为:1.因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建设需要,本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2.本项目提供多个安置地点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安置需求,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针对不同安置地点规定相应奖励。因你方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故产权调换房屋确定为你方选定的东坪三里160号603室、东坪三里161号503室安置房;3.房屋拆除行为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范畴,你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对应的补偿方案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2016834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2套,为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1号503室,建筑面积54.17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484908元;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0号603室,建筑面积为85.9平方米,评估总价为2357869元。你方还应向厦港街道办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825943元。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计13874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共140.07平方米,计42021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693.7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由你方自行过渡。产权调换差价款与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对抵后,你方无需缴交产权调换差价款,故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40.07平方米,以57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你方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47903.94元;

  6.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你方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为5000元;

  因你方大部分继承人已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保障你方权益,视同你方在本项目第一轮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相应期限内搬迁交房,给予以下第7-12项奖励:

  7.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你方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可按照3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7449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960715元;

  8.限时签约搬迁奖励:按照150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给予奖励,计74325元;

  9.一次性搬迁奖励: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户),计100000元;

  10.签约后限期搬迁奖励:80000元/户,计80000元;

  11.优惠价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奖励:按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八折优惠购买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总价为3842777元,优惠金额计768555.4元;

  12.鼓励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及附属物包干补助:选择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给予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获得该奖励的,不再给予附属物补助及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计10000元。若你方选择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则不享受该奖励。

  以上第1-12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奖励合计为:2103088.04元,减去你方已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金额为2098088.04元。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厦港街道办应向你方支付272145.04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2016834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计13874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693.7元;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55平方米,以57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计16946.1元;

  4.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你方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为5000元;

  因你方大部分继承人已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保障你方权益,视同你方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相应期限内搬迁交房,给予以下第5-8项奖励:

  5.一次性搬迁奖励: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户),计100000元;

  6.按期签约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计201683.4元;

  7.按期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计201683.4元;

  8.鼓励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及附属物包干补助:选择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给予包干方式计算装修补偿奖励(获得该奖励的,不再给予附属物补助及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计10000元。若你方选择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则不享受该奖励。

  以上第1-8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549880.6元,减去你方已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金额为544880.6元。

  选择货币补偿,厦港街道办应向你方支付2561714.6元。

  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厦港街道办拆除,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厦港街道办。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苏先生,联系电话:0592-5189298,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77号二楼。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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