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柱横巷2-3号、2号101、2号102房屋相关权利人:
因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马柱横巷2-3号、2号101、2号102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研究,本府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确认为杨旺、杨成祖。
二、按建筑面积173.26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经现场勘查,马柱横巷2-3号、2号101、2号102之间均为独立的房屋,且每个门牌号均有相对应的修建执照,因此上述三个门牌号按三户分别予以认定,如下:
(一)马柱横巷2-3号按建筑面积82.56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54.51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马柱横巷2号101按建筑面积58.22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20.29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三)马柱横巷2号102按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1.2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5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