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133 成文时间 2025-08-1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41、43、47、49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41、43、47、49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41、43、47、49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19 18:29
字号: 打印: 分享:

打铁头刀街41、43、47、49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因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征收范围内打铁头刀街41、43、47、49号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研究,本府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确认为白圻塘。

  二、按建筑面积243.63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经现场勘查,打铁头刀街41号、43号、47号、49号之间均为独立的房屋,且每个门牌号均有相对应的地段号,因此上述四个门牌号按四户分别予以认定,如下:

  (一)打铁头刀街41号按建筑面积50.28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14.66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打铁头刀街43号按建筑面积67.98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5.18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三)打铁头刀街47号按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14.31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四)打铁头刀街49号按建筑面积63.64平方米,在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10.2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5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相关链接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