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151 成文时间 2025-10-2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大连兴馆巷8-2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大连兴馆巷8-2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大连兴馆巷8-2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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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秋、黄志强、黄志勇、黄文秋、黄秋玲:

  2025年3月26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47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48号),确定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7月10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8-2号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下称中华街道)于2025年4月3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5年4月18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9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黄丽秋(女,汉族,1965年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502******,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4号之二***室)、黄志强(男,汉族,1972年1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21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8号)、黄志勇(男,汉族,1970年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003******,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8号)、黄文秋(女,汉族,1962年1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210******,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8号)、黄秋玲(女,汉族,1967年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708******,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8-2号),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闽(20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5997-1、2、3、4、5号,建筑面积54.73平方米,用途:住宅。黄丽秋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2.5%的产权份额、黄志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25%的产权份额、黄志勇对被征收房屋享有25%的产权份额、黄文秋对被征收房屋享有25%的产权份额、黄秋玲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2.5%的产权份额。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中华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5年7月17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发放联)》告知三次商谈和最后一次协商的时间及地点。经三次商谈、最后一次协商及2025年9月10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再次商谈,你方仍未能与中华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确定的五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即区位房屋补偿价为4223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1125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3359元/平方米,总价为2373038.07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厦门泰恒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25号],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3146元/平方米,总价为2361381元。因此,被征收房屋指导公式价格高于分户评估价格。

  2025年7月17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25号],并告知你方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你方于2025年7月26日申请复核。2025年7月30日,泰恒业评估公司向你方送达《征收评估复核回函》,告知你方复核结果为:评估结果不变。后你方未申请专家鉴定。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综合考量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就近上靠面积”的选房原则及安置地点距离等因素,故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考虑到人口因素及你方要求多套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诉求,为保障你方分得开、住得下,最大化居住面积,最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

  1.思明区东坪三里158号2401室,建筑面积89.9平方米。

  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经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356元/平方米,同时,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即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为510元/平方米,即最终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866元/平方米,因此,安置房市场评估总价为2325353.4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75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6896元/平方米,总价为2417950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指导公式价格低于分户评估价格。

  2.思明区东坪三里158号2001室,建筑面积89.22平方米。

  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经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356元/平方米,同时,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即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为390元/平方米,即最终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746元/平方米,因此,安置房市场评估总价为2297058.12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76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6781元/平方米,总价为2389401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指导公式价格低于分户评估价格。

  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7月25日向你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75号]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76号],并告知你方针对评估报告有权申请复核及专家鉴定。你方未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9月22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9月25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于2025年9月30日提交了《关于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8-2号房屋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主张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之外的实际使用部分均应予以补偿;2.认为安置面积过小,产权调换差价款价格过高;3.主张货币补偿的标准无法购买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屋;4.认为奖励政策“逐轮”下降至归零不合理;5.认为测绘图存在计算错误;6.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7.要求重新核算房屋面积,纠正测绘计算错误、将全屋装修予以补偿、制定差异化补偿方案、规范评估与沟通程序、落实民生保障需求。

  现针对你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回复如下:

  1.关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问题,根据《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5997-1、2、3、4、5号]记载,坐落为思明区大连兴馆8号之2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4.73平方米,竣工时间为1996年,《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时间均为2020年。结合你方在陈述申辩意见中主张的被征收房屋为“1996年一体成型的独栋住宅”,则你方亦自认除产权建筑面积54.73平方米以外的其他部分面积的建成时间,并未在2020年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5997-1、2、3、4、5号]之后。因此,《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85997-1、2、3、4、5号]已经对于1996年竣工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一事做出认定,并认定为54.73平方米,属于合法有效的权属登记行为,若你方针对权属证书登记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向权籍登记部门提出主张。

  2.装修补偿方面,根据《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条“补偿办法”第(三)项“装修补偿办法”之规定,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的装修不予补偿。同时,鉴于在商谈中你方提出对装修选择评估补偿,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200号],装修评估价格为35195元,该价格也高于包干补偿价格15324.4元。

  3.奖励政策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搬迁补助方面,《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奖励措施”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第(三)项“签约搬迁奖励”的第3点“对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搬迁补助”明确规定:“对被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每平方米框架1300元、砖混或砖木1300元、简易900元、棚200元给予搬迁补助。”然而,你方既未在本项目最后签约期限2025年7月10日前签约,也未在最后搬迁期限2025年8月20日前搬迁,在商谈过程中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也多次向你方告知未签约、未搬迁的不利后果,截止本《补偿决定》做出之时,你方仍未签约、未搬迁,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即便如此,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差异,为保障你方权益,经研究,可按照3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给予你方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计887460元。

  4.评估方面,涉及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主要为: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产权调换的分户评估、装修评估,其中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格,已经于2025年4月18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充分保障了你方的知情权。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产权调换的分户评估的评估报告,亦分别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5日送达给你方并向你方告知了“若对分户评估报告不服,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再申请专家鉴定”的权利,后续,又在2025年8月7日、9月10日的协商调解过程中,多次确认“你方是否有申请复核及专家鉴定,是否仍有复核及专家鉴定的需求”,并根据你方要求,做出并向你方送达了装修评估报告,亦告知了相应的申请复核及专家鉴定权利,截至本《补偿决定》做出之日,你方除了对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提出复核,且泰恒业评估公司做出《关于大连兴馆巷8-2号评估报告复核申请的复函》维持了评估结果外,你方并未再次申请专家鉴定,对于产权调换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装修评估报告,亦未提起复核及专家鉴定,因此,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同时,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本次补偿内容,将按照: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装修评估结果亦大于包干补偿,也将按照装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最大程度上保障你方权利。

  5.安置面积层面,你方主张安置面积过小,本次项目《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就近上靠面积选择安置房。”具体计算为:以城区自建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差别化货币奖励的总金额对应选择安置房:(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373038.07元+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887460元)÷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128.59平方米。因此,在考虑到人口因素及你方要求多套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诉求的前提下,为保障你方分得开、住得下,已经最大化了你方的居住面积。

  6.测绘结果层面,被征收房屋经厦门市博业众成测绘有限公司现场专业测绘,测绘公司及测绘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行业准入、许可证明。针对你方提出的测绘数据准确性问题,经询问厦门市博业众成测绘有限公司,房屋测量图中有两处测绘情况需向你方进行告知:①房屋测量图02部分:该部分标注的长、宽分别应为3.39米及1.50米,其中左上方的宽标注为“1.52”实际为误载,应载为1.50,02部分计算结果为5.085平方米,四舍五入后取值为5.09平方米,与测量图02部分的面积记载结果相同,故特针对该处标注问题进行纠正,并告知你方:02部分面积计算并未出现错误,仅其中一处宽的长度标注错误,不影响面积记载结果。②房屋测量图07部分:你方在2025年9月10日的协商调解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面积计算结果少计算了0.01平方米。经向厦门市博业众成测绘有限公司询问,07部分前后两端的实际尺寸分别为1.0157米及1.1639米,而测量平面图均通过电脑CAD软件作图并按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的实际尺寸计算,则计算方式实际为(1.0157米+1.1639米)×9.39米÷2=10.233222平方米,四舍五入后取值为10.23平方米,故计算结果依旧与测量图记载结果相一致。《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及《房屋测量规范》亦有规定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0.01平方米。同时,测量图02部分及07部分均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对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搬迁补助,因此两部分面积的计算结果并不影响补偿决定的内容。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对应的补偿方案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373038.07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361381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即被征收房屋价值为:2373038.07元。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58号2401室,建筑面积89.9平方米,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325353.4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417950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即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58号2401室房屋价值为:2325353.4元。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58号2001室,建筑面积89.22平方米,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297058.12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389401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即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58号2001室房屋价值为:2297058.12元。

  你方还应向中华街道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2249373.45元。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鉴于你方已经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200号],评估总价为35195元。(高于包干补偿标准15324.4元: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73平方米);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79.12平方米,计53736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73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66.22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73平方米,以59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计19374.42元;

  6.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可按不高于3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差异,为保障你方权益,经研究,按照3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给予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计887460元;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住宅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不享受该奖励。

  以上第1-7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奖励合计为:1001531.64元。减去房屋权利人之一的黄秋玲已于2025年5月5日,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5000元,最终金额为996531.64元。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方还应向中华街道支付1252841.81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373038.07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361381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即被征收房屋价值为:2373038.07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鉴于你方已经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200号],评估总价为35195元。(高于包干补偿标准15324.4元: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73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73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66.22元;

  3.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73平方米,以59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计19374.42元;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住宅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不享受该奖励。

  以上第1-5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合计为:60335.64元。减去房屋权利人之一的黄秋玲已于2025年5月5日,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5000元,最终金额为55335.64元。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中华街道应向你方支付2428373.71元。

  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中华街道拆除,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中华街道。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2-2103175,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金新河巷47号同文顶项目工作点305室。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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