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丽华、庄坤河、庄丽石羡、庄丽玲、庄坤龙、庄坤选:
2025年3月26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47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48号),确定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7月10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2号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下称中华街道)于2025年4月3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5年4月18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本项目住宅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9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刘玉(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1403******,于2004年4月**日死亡)。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思字第0052号),建筑面积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厦国用(90)字第B0052号],用途:住宅,用地面积25平方米,建筑占地18平方米。根据2025年9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5)厦思证内字第2032号]记载:刘玉(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1403******)的丈夫是庄清根(1912年10月**日出生),二人共有七个子女,即长女庄丽华(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3205******)、长子庄坤河(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4102******)、次女庄丽石羡(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4805******)、三女庄丽玲(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008******)、次子庄坤龙(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5208******)、三子庄坤选(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5312******)、四子庄坤飞(男,1954年12月**日出生,于1967年4月**日早夭)。刘玉于2004年4月**日死亡、庄清根于1959年3月*日死亡。刘玉、庄清根的继承人提交了《公证书》[(2025)厦思证内字第2032号],确认被征收房屋的继承人为:庄丽华,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6产权份额;庄坤河,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6产权份额;庄丽石羡,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6产权份额;庄丽玲,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6产权份额;庄坤龙,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6产权份额;庄坤选,对被征收房屋享有1/6产权份额。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中华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5年7月17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发放联)》告知三次商谈和最后一次协商的时间及地点。经三次商谈、最后一次协商,你方仍未能与中华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确定的五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即区位房屋补偿价为4223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937.5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3171.5元/平方米,总价为2331261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厦门泰恒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20号],被征收房屋单价为40470元/平方米,总价为2185380元。因此,被征收房屋指导公式价格高于分户评估价格。
2025年7月17日,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20号],同时告知你方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庄坤龙于2025年7月21日申请复核,2025年7月23日,泰恒业评估公司向你方送达了《征收评估复核回函》,告知你方复核结果为:评估结果不变。后你方未申请专家鉴定。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综合考量本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就近上靠面积”的选房原则及安置地点距离等因素,故选择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考虑到人口因素及你方要求多套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诉求,为保障你方分得开、住得下,最大化居住面积,最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
1.思明区东坪三里165号501室,建筑面积82.62平方米。
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经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356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总价为2094912.72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52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6861元/平方米,总价为2219256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指导公式价格低于分户评估价格。
2.思明区东坪三里165号505室,建筑面积82.62平方米。
评估情况为:按照指导公式,经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价为25356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总价为2094912.72元。按照分户评估,根据泰恒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51号],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为26244元/平方米,总价为2168279元。因此,产权调换房屋指导公式价格低于分户评估价格。
征收实施单位于2025年7月25日向你方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51号]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52号],并告知你方针对评估报告有权申请复核及专家鉴定。你方未向泰恒业评估公司申请复核。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0月13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于2025年10月17日提交了《关于思明区中华街道钓仔路19号、水仙路32号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1.认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主张被征收房屋地理位置优越、拥有稀缺临街商业价值、具有侨房属性、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产权,以上特殊性质应当在评估中予以体现;2.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提出具体补偿标准为:主张用作店面的部分补偿费用为7.5万元/平方米,并主张征收方对此价格予以认可、主张被征收房屋存在夹层,夹层亦作为店面使用,补偿应当按照7.5万元/平方米×60%计算、店面装修补偿金额归被征收人所有。主张用作住宅的部分补偿费用为6.5万元/平方米、认为安置房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办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足额补偿、补助及奖励、主张被征收房屋被围挡,产生了租赁费用损失,应当赔偿并消除安全隐患;3.认为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过高;4.主张产权调换房屋套数、面积过小,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分得开、住得下,明确要求提供六套及以上中小户型且与原地段价值相匹配的房屋。
现针对你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回复如下:
1.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方面,评估价格主要涉及到: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产权调换的分户评估,其中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格,已经于2025年4月18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充分保障了你方的知情权。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产权调换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亦分别于2025年7月17日、 2025年7月25日,送达给你方并向你方告知了“若对分户评估报告不服,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再申请专家鉴定”的权利。后续,又在2025年8月7日的最后一次协商调解中,再次确认你方“是否有申请复核及专家鉴定,是否仍有复核及专家鉴定的需求”。截至本《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你方除了对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提出复核,且泰恒业评估公司做出《征收评估复核回函》维持了评估结果外,你方并未再次申请专家鉴定,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亦未提起复核及专家鉴定,因此,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对于你方主张的房屋特殊情况,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厦泰恒业房估QD(2025)0020号]亦有体现“楼幢位于城市居民住宅群中,临水仙路,位置较好”等内容,并未忽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因素。同时,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明确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批准房屋用途为住宅,因此,房屋区位、土地使用权类型、房屋用途等均有作为参考因素进行估价。即便你方对分户评估结果依旧不服,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本次补偿内容,将按照: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最大程度上保障你方权利。
2.你方主张的足额补偿、补助及奖励层面,《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奖励措施”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其中包含: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签约搬迁奖励。然而,你方既未在本项目最后签约期限2025年7月10日前签约,也未在最后搬迁期限2025年8月20日前搬迁,在商谈过程中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也多次向你方告知未签约、未搬迁的不利后果,截止本《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你方仍未签约、未搬迁,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即便如此,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差异,为保障你方权益,经研究,可按照3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给予你方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计887460元,你方实际参与了商谈流水号的抽取,也并未扣减。除此以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应的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等方面,均有对你方予以补偿、补助。
3.安置面积层面,你方主张安置面积过小,对安置地点不满。本次项目《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安置房地点”为: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原则及流程”明确规定:“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就近上靠面积选择安置房。”具体计算为:以城区自建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差别化货币奖励的总金额对应选择安置房:水仙路32号房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331261元)+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887460元)]÷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126.94平方米。
因此,在考虑到人口因素及你方要求多套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诉求的前提下,为保障你方分得开、住得下,已经最大化了你方的居住面积。
4.你方主张分为商业及住宅分别按照固定标准补偿层面。首先,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厦国用(90)字第B0052号]记载用途为住宅。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住宅而非“非住宅用房”,因此,你方无权主张将被征收房屋分为商业及住宅的不同标准予以补偿。其次,你方主张的7.5万元/平方米、7.5万元/平方米×60%、6.5万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亦无任何方案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测量结果,也并未认定你方主张的夹层。最后,你方主张的店面装修补偿,基于前述对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认定结论,你方未选择装修评估的前提下,亦以280元/平方米结合产权面积予以补偿,该项补偿内容在本《补偿决定》中亦有体现,并未支付给店面经营者。
5.安置房土地性质层面,如前所述,安置地点为: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因此,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以其客观情况为准,并不因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而改变,且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亦在评估中予以了考量,再结合本项目“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就近上靠面积选择安置房”的原则,不论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否相同,均遵循了等价置换原则。
同时,需要向你方释明的是:土地出让或划拨的概念,最早出现是在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中,其中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从土地出让的概念来看,1951年购买被征收房屋之时,尚无出让的概念,这一概念到1990年之时才确认,而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从未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因此土地性质绝非出让。从结果上看,若认定土地性质为出让,则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多次商谈结果来看,你方亦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最后,你方对于“1951年向许洽权购买产业”一事理解亦存在错误,这一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购买行为,非土地出让而是转让。
6.关于被征收房屋周围的围挡,中华街道于2025年9月5日,在征收房屋内张贴了公告,主要内容为:“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目前已基本完成搬迁交房工作,项目征收范围已转变为工地,后续将逐步启动相关施工建设工作,为加强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居民的出行安全,将根据安全保障需要对项目征收范围进行围合管理”,并公示了可出行的通道附图,亦由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颁发了《除高速公路外其他道路上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因此,围挡行为本身具备合法手续,若你方对此不服,可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异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对应的补偿方案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331261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185380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即被征收房屋价值为:2331261元。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5号501室,建筑面积82.62平方米,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094912.72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219256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即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5号501室房屋价值为:2094912.72元。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5号505室,建筑面积82.62平方米,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094912.72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168279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低确定价值,即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165号505室房屋价值为:2094912.72元。
你方还应向中华街道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858564.44元。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平方米,计15120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65.24平方米,计49572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56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平方米,以59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计19116元;
6.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可按不高于3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差异,为保障你方权益,经研究,按照3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5356元/平方米)给予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计887460元;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住宅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不享受该奖励。
以上第1-7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奖励合计为:977024元。减去庄坤龙已于2025年5月5日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5000元,最终金额为972024元。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方还应向中华街道支付886540.44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采用指导公式的评估总价为2331261元,采用分户评估的评估总价为2185380元,从有利于你方的角度,被征收房屋按照指导公式及分户评估结果就高确定价值,即被征收房屋价值为:2331261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平方米,计15120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56元;
3.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4平方米,以59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计19116元;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住宅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不享受该奖励。
以上第1-5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合计为:39992元。减去庄坤龙已于2025年5月5日领取的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5000元,最终金额为34992元。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中华街道应向你方支付2366253元。
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中华街道,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中华街道。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2-2103175,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金新河巷47号同文顶项目工作点305室。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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