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鹭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公共利益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鹭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144号),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为1569.17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鹭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
二、征收范围:幸福路3号。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鹭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22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电话:0592-2668958
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20号
联系电话:0592-2053699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嘉和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第25层17-18单元
联系电话:0592-5830928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鹭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向被征收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收单位复函反馈无异议,上述方案已经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厦门市财政局备案。
七、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成搬迁。
八、最后搬迁期限:2025年12月31日。
九、被征收单位如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鹭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5〕144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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