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府于2024年4月5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20号),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5号)并予以公告。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征收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本府已于2025年11月11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31号)并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1月11日起30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项目征收范围、将军祠社区(原西边社区)和后江社区公开栏、思明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内收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意见类型达38项,现予以说明(见附件1),并将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见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居民反馈意见及解决办法
2.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
居民反馈意见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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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个人 |
被征收人意见 |
反馈意见及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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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 |
本次发布的补充公告是否具有合法性,新将军祠项目是以什么名义进行征收。原项目三个项目分开执行,现在合并成一个项目,有什么依据。 |
(1)《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4〕3号,下称厦府规〔2024〕3号文)系本府发布补充方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2)本次征收仍以原发布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20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5号)开展征收工作,考虑到前述三个项目同属将军祠片区,且安置房地点一致,为此同步开展商谈签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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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满意四个安置房源,调整安置房地点的补充方案未能保障“居住条件不降低”。 |
(1)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结果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15号),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属于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此次征收除了原就近地段的安置房源,还新增了四个地点的就近地段安置房源,已经充分保障了居住条件。 (2)补充方案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根据厦府规〔2024〕3号文规定依法制定。若被征收人经产权调换后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可进一步按照相应规定程序解决居住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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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求组织方案听证会或政策问答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目前正在筹备政策宣讲会,将面对面向居民进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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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示相关土地征收文件(包括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市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批复等)。 |
依法应当公开的征收文件,已经在征收范围张贴,并在本府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开,可至现场或网站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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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2024年征收公告发布时周边市场交易房价作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参考。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21〕77号)第十条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的规定,正在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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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应在7.5万元以上/不低于6.273万元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届时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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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周边房地产商品房市场价格。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届时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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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求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截至目前,被征收人未能根据2025年12月4日公示的《关于自行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告知》自行协商一致选定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评估机构,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将随机抽取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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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允许以成本价超面积购买安置房,以此解决家庭人口增长的问题。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皆未见关于居民可在征收过程中任意增购安置房面积的规定。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已考虑被征收房屋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可以增加面积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充方案中还规定了相应的补助和奖励,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旧城区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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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允许大套拆分为两小套,适应不同家庭结构需求。 |
补充方案已经明确:(1)私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就近上靠面积选择安置房;(2)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按租赁建筑面积加上差别化面积奖励后就近上靠安置房面积安置;(3)私有住宅房屋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应当符合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源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在公示期限内且未收到异议或收到的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允许增加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增加面积的差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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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返迁学区不弱于现有学区,确保子女教育不受影响。 |
我区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持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化。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商谈过程中选择安置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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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子女读书保留学籍。 |
(1)对于私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的子女及补充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年内新出生的学龄前子女,除因征收导致户籍地及居住地不一致外,其他条件均符合2025年原被征收户籍地片区小学招生相关规定的,就读小学一年级时可安排至原被征收户籍地片区小学就学;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保留辖区学位就学权利; 对于已就读入学的,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保留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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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8地块内业主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案,其子女仍可就读将军祠幼儿园和深田小学,且在征收工作结束之后7-10年保留原有条件就读将军祠幼儿园和深田小学入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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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安置房具体地块、楼栋、户型、交房时间。 |
(1)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地点: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配套项目安置房、鸿山新村安置房、公园东路地块安置房、滨南安置房; (2)公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地点: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 (3)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安置房源信息将在商谈地点张贴公示,届时可查看。安置房均为现房,待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即可办理交房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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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地块安置房项目是否续存,不再继续建设安置房的依据以及调整安置地点的依据。 |
(1)根据厦府规〔2024〕3号文第二点“主要内容”第(一)款“优化住房供应机制”中的“严控增量。新启动的征地拆迁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规定,不再于2-8地块新建安置房; (2)调整后的安置地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规定的“就近地段”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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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留将军祠片区安置房,增加湖滨片区安置房作为安置房地点。 |
根据厦府规〔2024〕3号文第二点“主要内容”第(一)款“优化住房供应机制”中的“严控增量。新启动的征地拆迁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规定,不再于2-8地块新建安置房;补充方案中新增的四个地段安置房源符合法定“就近地段”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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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2-8地块征收独立进行公告、征收、商谈、选房、签约等补偿安置工作。 |
本次征收仍以原发布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20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5号)开展征收工作,考虑到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同属将军祠片区,且安置房地点一致,为此同步开展商谈签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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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针对由业主出资装修的公共区域部分,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部分的装修和品质,系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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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改造项目纳入评估及补偿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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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协助退还已缴纳的公共维修金,因未成立业委会,建议由街道协助分发。 |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规定,届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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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求提高货币补偿方式的首期款支付比例。 |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首期补偿款支付比例系基于项目征收工作安排,待被征收人履行交房后将及时支付后续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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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求阳台按实际面积纳入赔偿。 |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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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装电梯能否补偿。 |
对加装电梯享有权益的业主协商形成分配方案后,将结合评估结果确定加装电梯的补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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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逾期一年未实施拆迁造成的产权冻结、无法交易、出租损失,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
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的规定,该意见所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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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新测量产权面积,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与实际测量结果认定产权面积。 |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若被征收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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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调整货币补偿计算公式,参照《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空地面积纳入补偿范围。 |
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部分空地(即红线内空地面积)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30%计算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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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搬家费用应按市场价补贴,并考虑楼梯房爬楼、空调拆装、燃气迁移、有线电视、宽带、水电表迁移等实际支出。 |
(1)《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已规定搬迁补助费按7元/平方米计算; (2)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无需被征收人另行向相关单位缴纳水表、电表安装费用; (3)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其他补偿、补助”第(一)项“搬迁补偿费”第3点规定:“有线电视补助费为380元/户,电话移机费为100元/部,空调移机费为150元/台; (4)我市、我区没有关于需给予楼梯房爬楼等额外搬迁费用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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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明确安置房公摊问题,建议以去除公摊后的实际使用面积作为补偿计算基础。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即安置房)两者价值均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俗称产权面积)作为计算基础,结算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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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求增加拆迁后物业补贴或物业费优惠政策,减轻回迁居民长期生活负担。 |
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是片区居住品质和房屋保值增值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才能确保物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未来安置房小区的物业公司将会按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服务和收费。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居民还可通过自主管理的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市场调节价,协商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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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原定280元/平方米标准过低,装修补偿应按市场价执行;新装修房屋应参照当前市场装修价格进行补偿。 |
补偿方案已明确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装修补偿属于个性化事项,居民可以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装修补偿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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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置房若未装修,应同步按市场价补偿装修费用,原定300元/平方米标准不合理。 |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亦符合我市各区的实践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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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2018〕41号文件(安置房初装费300元/平方米)已超过5年有效期,希望相关部门出示最新的指导文件,若无最新文件,请按照最新的市场行情标准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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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将产权调换比例提高至 1:1.6,确保拆迁后实际居住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安置,我国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征收政策并未规定硬性的产权调换置换比例指标,该意见所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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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提高临时安置租金标准,按每户认定的产权面积不低于100元/平方米计算。 |
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第十二条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后续将根据市场租金评估结果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的规定,评估机构将依法产生,并由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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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置房车位应提供优惠购买或置换方案。 |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安置房小区均配备相应车位,被征收人在入住安置房后可根据自身需求和物业管理单位对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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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杂物间(储物间)纳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并予以补偿安置。 |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条“补偿办法”第(三)项规定了“杂物间补偿办法”,可根据该规定确定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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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符合我区惯例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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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拆范围内有正处于小学六年级、初三或高三阶段的就学学生,避免因拆迁临时租房等影响学习是否能延迟最后搬迁时间。 |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进度将按照项目工作需要安排,无法延迟搬迁期限。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其他补偿、补助”第(二)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第5点一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场产权调换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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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参考湖滨1-4里等附近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际的面积置换或者用公摊倒推实得安置房面积。 |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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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标准。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需根据每个项目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目前,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充方案的内容符合我市规范性文件及我区征收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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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上“权利性质”一栏应按被征收房屋原证标注的“商品房”,而非安置房或者安置商品房。 |
将军祠片区三个项目的安置房的权利性质应结合安置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 |
附件2
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府于2024年4月5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20号),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5号)并予以公告。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调整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地点
2024年发布的《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项目概况第(二)款安置房地点中关于“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地点”--“将军祠片区安置房(暂定名)”调整为:“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配套项目安置房、鸿山新村安置房、公园东路地块安置房、滨南安置房”。
二、调整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措施
2024年发布的《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奖励措施第(一)款第1项“被征收人选择将军祠片区安置房(暂定名),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配套项目安置房、鸿山新村安置房、公园东路地块安置房、滨南安置房,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
三、安置房选房原则及流程
(一)选房原则
1.私有住宅房屋(以下简称私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就近上靠面积选择安置房。
2.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按租赁建筑面积加上差别化面积奖励后就近上靠安置房面积安置。
3.私有住宅房屋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应当符合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源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在公示期限内且未收到异议或收到的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允许增加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增加面积的差价款。
4.每个商谈轮次,按“先私房,后公房”的顺序进行选房。
(二)选房流程
1.被征收人随机抽取商谈流水号,并由公证机构对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商谈原则上分三轮,被征收人按抽取的商谈流水号顺序进行商谈。根据厦府办〔2006〕190号文件通知精神,属于离休老干部的被征收人根据所抽取流水号先后顺序,优先于所有非离休老干部被征收人中优先安排商谈。
3.被征收人按流水号选房当天21:00前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若已预选安置房房号的,取消其预选的安置房房号,纳入第二天的可选房号。
4.被征收人按商谈流水号未能在当天21:00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在该轮商谈时间内另行约定时间商谈,在约定日的正常流水号后重新商谈、选房和签约。
5.被征收人在本轮商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在下一轮商谈中按照流水号先后顺序安排商谈。
四、新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适用条款和认定办法
2024年发布的《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军祠片区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其他补偿、补助第(三)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增加以下2点条款:
1.《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③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④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办法
(1)停产停业损失认定条件
经营者应主动前往征收工作点(地址:思明区厦禾路776-2-101号将军祠片区指挥部,联系电话:0592-2070995)提供下列材料:
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相应的租金缴交证明(存在转租的,应当提供产权人明确同意转租的说明或产权人与前手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④经营者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⑤经营者在征收范围内经营场所工作员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相应职工工资的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记录、职工考勤记录及有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
⑥经营者在征收范围内经营场所用途、在经营场所实际办公职工的人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位布置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⑦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认为经营者在征收范围内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且因本次征收导致停产停业损失所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经营者应结合其具体经营情况应提供尽提供上述材料,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拒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核实的结果不符的,则以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牵头入户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
经营者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存在涉嫌伪造材料、隐瞒真相或其他不当增加补偿款项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款项。
(2)停产停业损失认定流程
经营者提交材料经审核无异议的,可依据本方案进行签约。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情况不符的,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将针对此部分经营者的初步认定情况(含实际经营情况、拟认定员工人数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的5日内,经营者未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或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经认定不成立的,前述调查核实的经营情况将作为给予补偿补助的依据,并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最终认定结果公示。
五、补偿、补助奖励款支付比例、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比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有剩余补偿款的,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以下阶段进行款项支付:
1.首期款: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审核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补偿款总金额的40%;
2.尾款: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并移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60%补偿款。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支付比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以下阶段支付补偿款项:
1.首期款: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审核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总金额的15%;
2.尾款: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并移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85%补偿款。
(三)统一支付方式
所有补偿款均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征收人指定本人账户,若因被征收人原因导致手续延误,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的城区自建私有住宅房屋,是指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及办公用地除外),由自然人申请批建手续并出资建造,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未登记建筑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关于方案中选择货币化补偿“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的规定签约期限为三轮商谈期限内,三轮商谈期限后签约的不再给予该签约奖励。
(三)将军祠片区“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三个项目征收工作合并一起进行,同时抽取商谈流水号,进行商谈、选房、签约等工作。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