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成、林友庆: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4号储备地项目前村249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0号,下称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庭院空地问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下称10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依据该规定,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系针对房屋部分,你方主张的11.47平方米庭院空地不属于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认定范畴,且该庭院空地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故认定意见不含庭院空地部分并无不当。
二、关于房屋隔层问题
厦门市华林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针对前村249号房屋现状出具的《房屋测量平面图》中未见你方主张的隔层,故你方主张隔层部分纳入测绘和补偿范围缺乏依据。
三、关于破结构部分缴交重置价问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8号)规定:思明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重置价为1250元/平方米。
认定意见根据厦门市华林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测量结果,按照现状建筑面积144.19平方米(砖木结构建筑面积67.19平方米+破结构建筑面积77平方米)认定为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其中破结构77平方米按1250元/平方米缴交重置价已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4号储备地项目前村249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厦思政征〔2026〕10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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