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泉: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20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9号,下称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908号)载明:户主姓名林清泉,房屋结构石,层数壹层,底层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908号)中已明确前埔208号房屋批准用地及建筑面积,本府依据《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908号)确认前埔208号房屋合法批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认定其余混结构建筑面积1077.25平方米、其他结构9.59平方米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20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9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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