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贤、林玉华: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23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0号,下称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能否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问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建成的住宅房屋。前埔235号房屋无审批材料及权属证明材料,1984年地形图未显示该房屋,故前埔235号房屋建于1984年以后,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情形。
你方提交的民国四年六月“借契”不属于用地审批材料,故你方主张前埔235号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缺乏依据。
二、关于补偿安置对象问题
经调查核实,前埔235号房屋系林玉贤、林丽华建造,故认定意见认定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林玉贤、林丽华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5号储备地项目前埔235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20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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