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088 成文时间 2026-03-31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5-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5-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5-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4-0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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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英:

  您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5-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40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根据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989年、1998版的地形图显示,塔厝社65-1号房屋在1989年时建筑结构为砖结构,在1998年时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经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现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62.67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127.26平方米,棚结构30.49平方米,简易结构104.92平方米),即证实该房屋建筑主体发生翻改建之情形。

  此外,该房屋于1995年取得《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开字第13854号),体现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土木结构,层数为平层。另结合1998年《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建设科建造执照》(开建造字第98公园021号),体现补办混合二层面积48.50平方米,阳台3.61平方米,廊道6.65平方米,即合计58.76平方米。对此根据《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开字第13854号)、《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建设科建造执照》(开建造字第98公园021号)认定106.76平方米为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面积,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承前所述,您方关于该房屋的简易结构104.92平方米、棚结构30.49平方米建于1990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您方主张该部分面积系基于居住需要建设,无法成为该部分面积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面积的依据。

  因此,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四条规定,对您方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的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65-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40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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