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3号)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取得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签署)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内容如未包含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等专项验收或备案情况的,应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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