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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到达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是否可以继续缴交?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10-30 10:55

  根据目前政策,一、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到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按月缴交: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二、福建省(非厦门)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到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按月缴交: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温馨提示:非福建省户籍人员若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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