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61号),并于当日发布征收公告(厦思政征〔2024〕62号)。宏伟集团位于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本府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129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房屋相关权利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2024年7月10日届满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制作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4.《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商谈,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思明区政府办已组织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2024年11月21日本府受理政府办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现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嘉莲街道办事处。
2.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则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3.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女士 电话:0592-586276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i厦门微信
闽政通APP
思明快报微信
厦门思明微博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