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房屋所有权人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61号)并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了公告,非住宅部分: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搬迁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嘉莲街道办)于2024年6月7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此外,嘉莲街道办还组织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工作。
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龙山小学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据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显示:权利人为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现状层数为宿舍4层、传达室和配电室均1层,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面积为1173.96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90.57平方米(结构为简)。补偿安置对象为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现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721-723号(单号)研究中心11层之二,法人:张水根,身份证号码:350211195706******]。
2024年9月6日上午,嘉莲街道、思明迁建、龙山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宏伟集团公证送达商谈通知书,黄远池(2024年5月31日张水根书面授权委托黄远池作为其代理人代为接受龙山小学项目中征收人送达的征收文件、文书、通知等相关材料)收件但未签字。
2024年9月9日上午第一轮商谈:张水根和黄远池一同前往工作点(谊爱路16号303室)进行第一轮商谈。
商谈中征收工作人员明确本项目中宏伟集团位于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需征收的土地面积、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其他结构的建筑面积,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若第一轮达成签约其所能获得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具体金额、合计金额并提供了清单。确认了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目前为空置(无经营状态)、询问了其是否能提供有关有线电视、电话、空调的移机相关凭证。
张水根对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征收土地面积、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面积、其他结构建筑面积、目前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为空置(无经营状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涉及的补偿、补助及奖励、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无异议,无法提供有关有线电视、电话、空调的移机相关凭证。但其提出:1.2001年为支持政府对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实施体制改革、盘活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下岗职工,投入共计1081万元;2.2002年-2023年所缴交的土地使用税138万元;3.2021年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配合政府拆除的9号地块上占地7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建筑物。以上三项要给予补偿。
最终未能与宏伟集团签约,张水根未在商谈记录上签字。
2024年9月11日上午第二轮商谈:黄远池持委托书前往工作点(谊爱路16号303室)进行第二轮商谈。
征收工作人员针对第一轮商谈张水根提出来的3点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正是因为前述第1点与第2点的投入才能取得龙山南路9号的所有权,才能按照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给予总金额为1473.5015万元的补偿、补助及奖励。关于第3点需要提供详细的被拆除建筑的结构、层数、使用及建筑面积等情况。
黄远池表示其会以书面文字的形式提交,但需要时间。
征收工作人员要求尽快最好在第三次商谈前提交相关材料。
最终未能与宏伟集团签约,黄远池未在商谈记录上签字。
2024年9月13日上午第三轮商谈:黄远池前往工作点(谊爱路16号303室)进行第三轮商谈。
针对第一轮商谈宏伟集团所提出的三点要求中的第3点,黄远池提交书面材料。征收工作人员对书面材料中所涉及的问题向黄远池了解具体情况,并作出相应解答。
最终未能与宏伟集团签约,黄远池未在商谈记录上签字。
最后一次协商通知送达:
2024年10月11日上午,嘉莲街道、思明迁建、龙山社区工作人员与黄远池联系并告知送达文件为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其要求邮寄送达不必上门送达。嘉莲街道、思明迁建、龙山社区工作人员前往邮局EMS公证邮寄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宏伟集团拒收EMS。
2024年10月15日下午,嘉莲街道、思明迁建、龙山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宏伟集团(湖里区翔云一路107号B馆2号楼3楼)公证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征收工作人员与黄远池电话联系,其表示拒收相关文件,征收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与彩信分别将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内容发送至黄远池手机。
2024年10月16日上午,嘉莲街道、思明迁建、龙山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宏伟集团(湖里区翔云一路107号B馆2号楼3楼)公证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征收工作人员与黄远池电话联系,其表示拒收相关文件,并要求领导来联系。嘉莲街道、思明迁建、龙山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祥店新村58号(黄远池居住地)并在小区管理单位:厦门繁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祥店新村管理处(祥店里67号门牌号隔壁)公证留置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征收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与彩信分别将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内容发送至黄远池手机,并告知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留置在物业管理处。
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载明的协商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时,截止至2024年10月17日上午11时止,宏伟集团相关人员未到现场。
经三次商谈及最后一次协商,你方未能与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嘉莲街道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1月19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已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交《关于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房屋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事项的申辩陈述》。经审查,你方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你方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厦银晟征估字(2024)0005-1号,用地面积13544.152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982040.00元,扣除征收红线范围外1130.011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值人民币832818.11元;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62526.00元。嘉莲街道办应支付补偿款总计人民币10211747.89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一)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土地批复面积与实际面积补差:补差土地面积0.848平方米,参照厦银晟征估字(2024)0005-1号的标准737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计人民币624.98元;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产权建筑面积1173.96平方米,按照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293490.00元(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选择评估的,按照评估结果补偿);
3.搬迁补助费:根据评估机构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厦银晟征评字(2024)0003-1号,已包含搬迁补助,故不再重复补助;
4.临时安置费:产权建筑面积1173.96平方米,按照33元/平方米·月给予6个月补助,计人民币232444.08元;
5.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的现场清点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给予电话移机补助费、有线电视补助费、空调移机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届时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再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6.根据评估机构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征收估价报告》厦银晟征估字(2024)0008号,被征收构筑物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33571.00元;
7.根据评估机构厦门银晟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厦银晟征评字(2024)0003-1号,被征收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征收补偿价值为人民币5333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1313460.06元。
(二)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简易结构为90.57㎡,补助标准为900元/㎡,补助金额合计人民币81513.00元。
(三)鉴于评估报告系2024年7月17日出具,非因你方原因而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后虽在商谈时告知你方仍可按照第一轮之标准享受签约及搬迁奖励,但考虑到你方未参加最后一次协商调解,故于陈述申辩通知书中写明:“若你司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与嘉莲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仍可享受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586980元(1173.96㎡*500元/㎡),限时签约搬迁奖励1760940元(1173.96㎡*1500元/㎡),一次性搬迁奖励100000元,限期搬迁奖励80000元。”现你方未在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之前进行签约并承诺限期完成搬迁,因此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前述奖励。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已于商谈中确认房屋为空置状态,故涉及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
1.税后利润补偿:因未在被征收土地房屋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故不予计算及给予该项补偿;
2.职工工资补偿:因被征收土地房屋未作为经营场所,无职工在此工作,故不予计算及给予该项补偿。
以上补偿补助共计人民币1394973.06元。
三、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嘉莲街道办拆除,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嘉莲街道办。
(二)需向你方支付差价款的,则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未配合提供收款信息的,应向你方支付的款项将予以公证提存。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计算方式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的联系人信息:王先生,联系电话:0592-5051528,联系地址:思明区嘉莲街道莲景路60号三楼。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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