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9 号)。2017年6 月22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17〕19 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20 号)。2018年4月2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8〕7 号)。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位于征收范围内,应予在征收。
因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6行初87号、(2023)闽06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本府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2〕52号),并判令本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行终13号、〔2024〕闽行终14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本府对该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被征收人郑志良、曾玉云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本府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2〕52号)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起草过程
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来,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已经与被征收人进行六次商谈,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但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4年12月11日本府受理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现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本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本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告知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分配方案,并提供收款银行账户。
3.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厦港街道拆除,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厦港街道。
4.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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