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5-007 成文时间 2025-01-0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0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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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共有权人郑志良、曾玉云:

  2017年3月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9号)。2017年6月22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17〕19号),该决定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当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20号),该通告载明签约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为2018年3月10日。2018年4月2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8〕7号),该通告载明签约期限延长至2018年5月2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延长至2018年6月10日止。

  因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厦港街道”)于2017年7月8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评估单位。抽取结果为:评估分户和装修的主选评估单位为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备选评估单位为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此外,厦港街道还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五家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市场租金的评估工作;确定两家评估机构承担非住宅装修及企业设备搬迁的评估工作。  

  你方共有的被征收房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472738号,共有权证号:厦地房共证第001047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现状层数为二层,宗地面积为127.56㎡,被征收房屋位于一层(即底层),建筑面积为53.39㎡(建筑结构为混合,建成时间为2001年),分摊面积为54.11㎡。另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公寓、住宅面积测算明细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幢建筑占地面积为73.78㎡,故宗地内院落空地面积为53.78㎡(计算公式:宗地面积127.56㎡-本幢建筑占地面积73.78㎡)。

  因你方与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征收签约期限届满前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2024年6月至今经过六次征收商谈及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7日报请本府作出补偿决定。

  本府受理申请后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向郑志良、2024年12月17日向曾玉云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补偿决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郑志良于2024年12月19日、曾玉云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府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郑志良不认可以2017年6月22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或2024年3月29日((2024)闽行终13号行政判决书生效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进行评估,曾玉云也未对评估时点选定事宜提出意见,故本府从最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出发,选取2017年6月22日作为评估时点。郑志良在申辩意见中还对《信惠房估(2024)C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信惠房估(2024)C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要求本府对你方二人分别进行安置及补偿,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给予郑志良单独安置一套鸿山新村102㎡的安置房,给予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及搬迁才有权获得的奖励。曾玉云在申辩意见中要求补偿一家四人每人80平方米安置面积,选取鸿山新村安置房,并补偿搬迁费、租房补贴、房屋装修,共计238.4万元。本府认为,你方已就房地产估价报告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且评估公司维持评估报告后你方未申请专家鉴定,应视为认可复核结果。你方其他意见不符合事实、法规与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一)房屋产权调换:

  1.根据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惠房估(2024)C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3.6万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陆仟元整)。

  2.根据《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安置原则,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应为一套。鉴于存在下述特殊情况,为充分保障你方的安置利益,特酌情提供两套进行安置:

  ①被征收房屋为独栋带院落房屋的底层;

  ②曾玉云户与郑志良户无近亲属关系;

  ③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19)闽0203执11989号、(2020)闽0203执2541号、(2020)闽0203执66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湖执行字第3621 号、(2021)闽0206执68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曾玉云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执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若按安置原则给予一套安置房,可能导致郑志良的产权份额因曾玉云的产权份额被强制执行而受到影响,故特酌情提供两套房源进行安置。

  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为贰套,因鸿山新村安置房仅剩一套102.51㎡的安置房、而你方均不同意安置在同一套房屋中且你方未在剩余房源中选取符合安置原则的房屋,故选择两套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用于安置。一套位于东坪三里66号403室,建筑面积58.87㎡,根据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惠房估(2024)C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东坪三里66号403室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15.78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伍万柒仟捌佰元整)。另一套位于东坪三里66号404室,建筑面积58.88㎡,根据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惠房估(2024)C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东坪三里66号404室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15.82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上述两套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7.75㎡,两套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总价合计人民币431.6万元(大写:肆佰叁拾壹万陆仟元整)。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你方还应向厦港街道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58万元。

  (二)货币补偿

  根据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惠房估(2024)C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73.6万元(大写:贰佰柒拾叁万陆仟元整)。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若你方逾期未选择,将按照你方在商谈中明确选择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一)根据《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若你方选择产权调换,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产权建筑面积53.39㎡,按照280元/㎡包干补偿,计人民币14949.2元(因你方未配合评估公司入户评估,且表示装修评估事宜暂搁,故征收补偿决定暂按280元/㎡包干补偿计算,待你方配合完成评估工作,可按照评估结果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17.75㎡,按照300元/㎡补偿,计人民币35325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53.39㎡,按7元/㎡·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计人民币747.46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54元/㎡/月、面积53.39㎡、6个月标准计算,计人民币17298.36元。

  5.移机补助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待你方搬迁后,由厦港街道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的情况据实予以补助。

  6.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合计人民币73320.02元。但因你方还需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58万元,两相抵扣后,你方还应向厦港街道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506679.98元。

  (二)根据《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若你方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产权建筑面积53.39㎡,按照280元/㎡包干补偿,计人民币14949.2元(因你方未配合评估公司入户评估,且表示装修评估事宜暂搁,故征收补偿决定暂按280元/㎡包干补偿计算,待你方配合完成评估工作,可按照评估结果补偿)。

  2.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53.39㎡,按7元/㎡·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计人民币747.46元。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54元/㎡/月、面积53.39㎡、6个月标准计算,计人民币17298.36元。

  4.移机补助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待你方搬迁后,由厦港街道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的情况据实予以补助。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合计人民币37995.02元,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合计人民币2773995.02元。

  三、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厦港街道拆除。同时你方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472738号,厦地房共证第00104706号)交给厦港街道。

  (二)上述两套安置房、相关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你方可自行协商进行分配,配合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并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厦港街道。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或沟通其他征收补偿事项的联系人信息:范先生,联系电话:0592-2090525,联系地址:思明南路410号学府花园801室。

  (四)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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