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湖滨南路市政排洪沟迁改工程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4-01-30 09:47

厦思政〔2013183     2013年12月13

因“湖滨南路市政排洪沟迁改工程” 建设项目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位于湖滨南路以北,厦门电力地块西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为2732.0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思明区人民政府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iming.gov.cn),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1217日至2014116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思明区湖滨南路1-13号三楼,联系电话: 0592-2217037  2667146),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1.湖滨南路市政排洪沟迁改工程——东侧规划市政道路及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湖滨南路污水处理厂东侧市政道路及绿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滨南路原污水一厂片区排洪系统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安置房总平面图及户型图

附件1

“原湖滨南路污水处理一厂片区市政排洪沟迁改工程——东侧规划市政道路及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原湖滨南路污水处理一厂片区市政排洪沟迁改工程--东侧规划市政道路及绿地”建设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鹭江街道厦禾社区占地面积2732.079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1.厦门市思明区鹭江街道厦禾社区占地2732.079平方米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湖滨南路15号、17号。

3.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项目用地面积2732.0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693平方米(其中:住宅产权建筑面积约3453平方米,住宅配套间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9户。

(三)安置房地点:滨南安置房、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

二、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或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征收范围内同一承租人持有一份以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视同一户予以补偿和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一)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私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标准(含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按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控制;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

(二)住宅产权调换办法(安置办法和选房规则)

1.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分户评估方式或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要求分户评估的,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2.楼层调节价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平方米。

3.安置原则及选房细则

1)选房原则

①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的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

②原房面积及户型结构以产权证及配图记载为准。

③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源的),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组织实施机构调查、核实后,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批准后,允许增加面积安置。

④每本产权证按一户进行补偿,只允许选择一套安置房。符合规定需增加安置房套数的,严格按厦国土房〔200793号文件执行。增加安置的套数只能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的安置房,且只能选择该档户型中面积较小的安置房。

2)流程

①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被征收人随机抽取商谈流水号。

②商谈原则上分三轮,按抽取的商谈流水号顺序进行商谈。离休老干部根据厦府办〔2006190号通知,根据所抽取商谈流水号优先安排商谈。

③按流水号挑房当天21:00前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已选房号给予取消。

④按商谈流水号当天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在该轮商谈时间内另行约定时间商谈,在约定日的正常流水号后重新商谈、挑房。

⑤在本轮商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自动转入下一轮按通知的时间重新商谈。

⑥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不按流水号顺序,预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具体选房细则

①选择“滨南安置房”的

在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交房的,在足额缴交安置房差价款及具有安置房的前提条件下,可按以下规则挑选安置房。(安置房具体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为准)

A.原房为一房户型的,选择一房型(59㎡)或二房型(69㎡)安置房。

B.原房为二房户型的,选择二房型(69㎡、89-93㎡)。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源的),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组织实施机构调查、核实后,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批准后,可上调一个户型标准选择三房型(102㎡)安置房。

C.原房为三房户型的,选择三房型(102㎡、121㎡)安置房。

②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的

在具有安置房的前提条件下,根据被征收房屋原户型,可选择上调一个户型标准的安置房(即:一房上调至二房、二房上调至三房)。

(三)杂物间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主体之外的其他类型杂物间,产权证上有记载(红线图有标注)的,统一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补偿。

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给予处理。

(四)装修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三、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滨南安置房,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可按不高于3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3.依规定需安置一套以上安置房,且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分别符合本条第12项规定的,可就高给予奖励,但只奖励一次。

(二)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签约搬迁奖励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交房的,按3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具体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内搬迁交房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对违法建筑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每平方米框架600元、砖混500元、简易350元、棚150元给予搬迁奖励。其装修按150/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4.限时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分别在第一轮商谈、第二轮商谈、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30天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分别按1500/平方米、1300/平方米、1100/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限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按800/平方米给予限时签约搬迁奖励。

5.签约后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8万元/户。被征收人在第二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4万元/户。被征收人在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2万元/户。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的,按7/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法定过渡期限内的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3)住宅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标准房市场评估价×0.4%+2)×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安置房面积。

2.逾期临时安置费

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统一按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的2倍计算逾期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1)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临时安置费。

2)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从征收实施单位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

4.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根据闽建〔201213号及厦府〔201338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外另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户,电表补助费500/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部,空调移机费150/台)。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评估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六、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46号二楼

联系电话:0592-2667146

(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268号三楼

联系电话:0592-2217037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七、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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