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促进商贸业稳增长
(除本条第(五)、(六)、(七)款外,实行70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年度销售额增量达2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限上批零企业”),按销售额增量每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5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达30亿元以上,且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或增量达1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销售额增量每1亿元给予6万元奖励,封顶400万元。
(三)对上年度销售额达50亿元以上,且实现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的限上批零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封顶400万元。
(四)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50、100、500、800 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上规模奖励 10、20、50、80万元。
(五)对年度销售额达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增量达1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给予年薪奖励。对其年薪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员工,根据符合条件员工数量50%的比例,按年薪的1.5%给予奖励,奖励人员由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员工中自行确定。对年薪40万元以上的员工,按年薪的2%给予奖励。
(六)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对我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展会,于展会举办前15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5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对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以上(一)、(二)两款奖励不可重复享受,(一)、(二)、(三)款合计封顶6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零售业发展
(本条款实行20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年度零售额实现同比增长的限上批零企业,按零售额增量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对年度零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增量达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零售额增量每1000万元给予4万元奖励,封顶200万元。其中网络零售额占零售额比重超50%的电子商务企业,封顶提高至300万元。
(三)对实现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的限上批零企业予以奖励。上年度零售额5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上年度零售额30亿元以上未达50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上年度零售额10亿元以上未达30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上年度零售额5亿元以上未达10亿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
以上(一)、(二)款不可重复享受。用于兑现本条奖励的零售额及增量,在兑现第一条“促进商贸业稳增长”(一)(二)(三)款奖励时予以扣除。
第三条 提升服务消费
(除本条第(四)、(五)款外,实行15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年度营业额增量达5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类个体工商户、企业,按营业额增量每5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按年度营业额增量每100万元奖励1.5万元。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且实现连续两年及以上增长的,按年度营业额增量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200万元。
(三)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按年度增加的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汇总纳统商户数量,每增加一个给予总部机构1万元奖励。
(四)鼓励住宿餐饮商户申报“闽菜馆”。给予获得福建省商务厅“闽菜馆”品牌授权使用的线下经营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限额以上餐饮商户提高至2万元,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五)提升餐饮供给品质。对首次进入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一钻、二钻、三钻的限额以上餐饮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米其林餐厅榜单并获得米其林一星、二星、三星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上榜两个榜单的,可叠加享受,同榜单晋级的,可申请补差。
以上(一)、(二)两款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条 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
(本条款实行9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二)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100、200、50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一次性上规模奖励10、30、50、80万元。
第五条 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本条款实行6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新增纳统且纳统后第一年实现同比增长25%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含个体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营业额增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零售、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零售额或营业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且当年度实现增长的,给予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本条款实行2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行业协会主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于活动举办前7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市、区相关部门作为活动指导单位,参与活动的我区商家达到10家以上(家电、家装、建材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4家),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单场予以组织单位5万元补助,单个组织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年度销售额1.5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并于活动举办前7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的,每场活动予以2万元补助,封顶8万元,其中当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实现增长的,封顶提高至10万元。
(三)对建筑面积3万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并于活动举办前7天事先向区商务局报备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的,每场予以5万元补助,封顶15万元,其中对运营主体或其母公司设立批零企业(负责运营本综合体全部或部分零售业务)并纳统的,封顶提高至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老字号发展
(本条款实行2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在思明区注册的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分别按照国家、省级、市级称号,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在思明区主要商圈、特色街区、步行街开设老字号集合店,形成聚集发展,对经营面积在300(含)-500(不含)平方米,且与不少于10个老字号品牌签订两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开办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对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与不少于20个老字号品牌签订两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开办单位,给予20万元补贴。
第八条 鼓励首店经济发展
(本条款实行200万元年度预算限额控制)
(一)对在思明区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定义详见附表“品牌首店说明”,下同)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商业载体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对落户思明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给予奖励。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首店经营主体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落户思明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在厦门市内开设连锁店的,按每开设1家连锁店给予3万元奖励,封顶15万元。对在厦门市外开设连锁店的,按每开设1家连锁店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25万元。
第九条 企业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奖励
每年评定200名企业经济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表彰配合度高、对我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名单由各街道评定,街道名额数由区商务局根据各街道批零、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商业综合体体量和企业数等综合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的相关单位。
(二)本措施所称“同比增长”均为与上一年度同比。“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增量”指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相比上一年度的增量(含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下同)。“营业收入增量”指企业当年度1-11月营业收入(不含税)相比上一年度1-11月的增量。纳统后第一年指首次报送月报的年度。“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
(三)新增纳统视为连续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但不享受存量奖励。
(四)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一企一策”项目协议中已将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等作为奖补资金测算依据(不包括仅作为承诺)的,不享受本措施。
(五)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补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七)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八)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附表 品牌首店说明
类别 |
标准 |
全球首店、亚洲首店 |
1.国内外品牌在全球或亚洲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原则上该品牌须入选最新一期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米其林餐厅榜单。 |
中国(内地)首店 |
1.符合全球首店、亚洲首店品牌清单内的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 |
2.知名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该品牌须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对该品牌宣传5次(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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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年度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互联网品牌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20次(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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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店 |
1.符合上文全球首店、亚洲首店品牌清单内的品牌在福建范围内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 |
2.符合上文中国(内地)首店标准内品牌在福建范围内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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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名国内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原则上该品牌须入选最新一期以下榜单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赢商网发布的《季度热搜品牌榜》《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凤凰网发布的《金梧桐中国餐厅指南》;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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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店 |
符合上文福建首店标准的品牌在厦门范围内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 |
备注 |
1.不同类型首店符合一种条件即可。 2.首店应合法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 3.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500万元以上,批零企业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可按开业之日起至满一年期间计算)。 4.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首次转为独立法人单位,或首次纳入思明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统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首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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