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边社89号房屋的相关权利人:
经查,2005年12月1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本府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并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的房屋位于通告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1728.79平方米(测绘编号C14、C2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365.66平方米(含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1363.13平方米。该房屋涉及两份产权登记,具体如下:1.所有权人为郑尚头(已故),房屋所有权证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454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80平方米。2.根据1947年《厦门市厦港区户地原图》记载状况,经本府组织认定,所有权人为郑琼琪(已故),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郑尚头、郑琼琪均已故,现已查明的郑尚头的法定继承人为:郑宝珠、郑宝华、郑宝贵、郑金豹、郑小华、郑金全、郑金辉、郑金花、郑丽仙、郑延、郑少婷。郑琼琪的法定继承人不明。
被征收房屋内涉及的家庭人口情况为7户23人,分别为:
1.郑少琼户,1户3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少琼、赖松志、赖姝羽3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2.郑龙威户,1户4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龙威、陈丽茶、郑善恩、郑善允4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3.郑小华户,1户3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小华、杨友庆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林娇凌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4.郑丽仙户,1户3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丽仙、王睿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王维发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5.郑延户,1户3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磊、陈爱军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郑延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6.郑少婷户,1户3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聂遇春、聂佑轩2人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郑少婷1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对象。
7.郑金豹户,1户4人。经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小组认定,郑金豹、颜汝汾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颜雪燕、杨楠2人不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该户在西边社90号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郑尚头(已故)合法产权面积80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大安置面积总计110平方米。应安置人口为6户15人,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大安置面积93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郑琼琪(已故)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每户可再购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大安置面积总计315.66平方米。
综上,被征收房屋及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应安置面积为1355.66平方米。
经四次征收商谈,你方未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确定的签约期限2021年2月28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滨海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31日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及《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产权人郑尚头(已故)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
郑尚头的继承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壹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5号203室(面积89.33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89.33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8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9.33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9.33平方米,郑尚头的继承人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381438.39元。
2.货币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征收部门应支付郑尚头的继承人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327064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郑尚头的继承人自行协商一致并提供有效继承证明,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 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并由实际使用人代为管理、修缮安置房。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郑尚头的继承人选择产权调换,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①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共计人民币22400元;②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89.33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26799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共计人民币1600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89.33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16079.4元;
(5)被征收房屋的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房屋所有权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66878.4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尚头的继承人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314559.99元。
2.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若郑尚头的继承人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①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共计人民币22400元;②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8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共计人民币1600元;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80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14400元;
(4)被征收房屋的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房屋所有权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38400元。
若郑尚头的继承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则征收部门应向郑尚头的继承人支付各项补偿补助款总计人民币3309040元。
二、产权人郑琼琪(已故)的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叁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63号305室(面积56.73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55号302室(面积89.33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58号302室(面积150.79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96.8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285.66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11.19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11.19平方米,郑琼琪的继承人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457480.77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1)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共计人民币79984.8元;(2)选择按照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装修进行评估补偿;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296.85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89055元;
3.搬迁补助费:产权建筑面积285.66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共计人民币5713.2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296.85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53433元;
5.被征收房屋的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房屋相关权利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根据房屋相关权利人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228186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其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琼琪的继承人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229294.77元。
特别说明:鉴于实际使用人承担安置房的使用、管理、修缮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房交由实际使用人,根据其他补偿补助费用优先用于抵扣安置房产权调换差价款,剩余购房款由实际使用人代为缴交。郑琼琪的继承人权利人明确后,若有相关权利人主张款项的,由实际使用人与相关权利人自行结算。
三、郑少琼户的补偿
(一)补偿安置
郑少琼、赖松志、赖姝羽3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180平方米。安置房贰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63号202室(面积56.85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62号301室(面积93.43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50.28平方米。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5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0.28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0.28平方米,郑少琼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11447.24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50.28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45084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150.28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7050.4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72134.4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征收部门应向郑少琼支付合计人民币60687.16元。
四、郑龙威户的补偿
(一)补偿安置
郑龙威、陈丽茶、郑善恩、郑善允4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230平方米。安置房贰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5号202室(面积89.33平方米)、曾厝垵西里156号201室(面积118.99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08.32平方米。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20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8.32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8.32平方米,郑龙威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340146.56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208.32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62496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208.32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37497.6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99993.6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龙威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240152.96元。
五、郑小华户的补偿
(一)补偿安置
郑小华、杨友庆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130平方米。安置房壹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8号301室(面积121.74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21.74平方米。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0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21.74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21.74平方米,郑小华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888796.42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21.74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36522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121.74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1913.2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8435.2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小华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830361.22元。
六、郑丽仙户的补偿
(一)补偿安置
郑丽仙、王睿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130平方米。安置房壹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8号201室(面积121.74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21.74平方米。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0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21.74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21.74平方米,郑丽仙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888796.42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21.74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36522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121.74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1913.2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8435.2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小华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830361.22元。
七、郑延户的补偿
(一)补偿安置
郑磊、陈爱军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130平方米。安置房壹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6号301室(面积118.99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18.99平方米。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0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18.99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18.99平方米,郑龙威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776368.17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35697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118.99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1418.2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7115.2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延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719252.97元。
八、郑少婷户的补偿
(一)补偿安置
聂遇春、聂佑轩2人认定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可再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应安置人口对应的最大安置面积总计130平方米。安置房壹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里156号203室(面积120.19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20.19平方米。办理安置房的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相关费用,属于应安置面积部分(100平方米)由征收部门承担,属于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20.19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房评估报告,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人民币40883元/平方米,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20.19平方米,郑少婷应向征收部门缴交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安置房款计人民币825427.77元。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20.19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36057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人民币30元/平方米/月,面积120.19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含3个月装修期),计人民币21634.2元;
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7691.2元。
因购买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安置房应付款项与应得的各项补偿、补助相抵后,郑少婷应向征收部门支付合计人民币767736.57元。
九、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不予以补偿、补助。
十、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房屋范围内1363.13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滨海街道办事处拆除,被征收房屋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454号)同时收回,交付给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滨海街道办事处。
十一、若你方选择货币补偿或经产权调换后需向你方支付差价款的,则款项支付时间为组织搬迁之日前15日内,若你方拒绝配合提供收款信息的,款项将予以公证提存。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