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3-00-2021-010 发文时间 2021-02-0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3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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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17〕19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20号),以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8〕7号),因曾玉云、郑志良作为共有权人位于思明区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通告的征收范围内,2021年2月3日,区政府对该被征收房屋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曾玉云、郑志良未能与征收部门、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及《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18年5月20日届满前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制作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55号)

  三、起草过程

  在征收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即已经与被征收人进行多次商谈,但未达成一致。2018年3月12日,思明区征收办已组织厦港街道办、思明迁建公司与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因此,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出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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