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为适应我区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思明区出台了《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工作方案》,解决特殊困难对象的养老问题。现该文件有效期五年已到期,同时省、市、区政府也出台了新的养老政策,原有的工作方案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
二、工作目标
为积极适应我区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困难群体的兜底救助力度,更好地实现本区老年人“老有所养”和残疾人“困有所帮”,营造和谐、温馨、友爱社会氛围,打造“爱心之城”,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与原文件相比,今年《通知》主要的修改哪些部分?
对原文件的小标题及内容进行了调整,包括五个部分内容:
(一)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因厦门和寿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开业筹备需要设立的机构,而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由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负责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因此,原文件中“厦门和寿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本区特殊困难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修改为“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负责入住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第二部分“补助范围”改为“补助对象”:
1、因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困难群体户籍是在思明区,因申请保障房或亲属投靠等原因实际居住不在思明区,因此
原文件中“具有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修改为“具有本区户籍”。
2、原文件补助对象分为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两类,在实际工作中,属于区民政局负责的对象与区残联负责的对象会有交集;且因政策调整,原来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现已单列为特困供养人员。为规范表述,同时规范申请审批职责,原文件中关于补助对象的表述:“(一)低保对象:经市属三甲医院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75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低保残疾人。(二)低收入对象: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低收入残疾人。”,修改为“(一)60周岁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对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低收入对象;75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二)6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各类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
修改后,第一类对象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属于第二类对象由区残联负责审批,第二类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三)第三部分“政策措施”改为“补助标准”:根据对象调整需要,原文件中“本方案所需补助金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残疾补助对象的由区残联列支。”,修改为“本方案所需补助金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第一类对象由区民政局列支,属于第二类对象由区残联列支”。
(四)第四部分“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改为“办理流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办理流程为受理、评估、审核审批三个流程,因补助对象入住后相对固定,至今没有出现需重新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的现象,因此取消原文件中“重新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的条款。
(五)第五部分“其他事项”改为“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办理流程的时限进行微调,进一步明确应扣除经街道确认补助对象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含基本生活保障金、护理补贴、基础养老金、节日慰问补助金、电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
四、政策要点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自愿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特殊困难对象,包括:
(一)60周岁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对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低收入对象;75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各类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
(二)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补助范围并且实际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每人每月按照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实际收费标准计算补助金额,源泉山庄老年公寓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等养老机构的标准;补助对象以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含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详见附表)和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低收入对象的津补贴总金额为限支付托养费用,差额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直接支付给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因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等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源泉山庄老年公寓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收费予以补助。
(二)对补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助,用于其购买生活用品等日常开支,不足按实际天数结算(每月按30天算)。低收入补助对象若有生活来源的,不再享受300元/月的生活费补助。根据补助对象的人数,对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给予补助。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特殊困难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补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资料,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对象进行初审。
(二)评估。由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开展入住评估,出具评估结果,评估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应于收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困难对象申请材料反映情况进行核实,核算其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提出审核意见,属第一类对象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属第二类对象上报区残联审批。
(四)结算方式
(一)源泉山庄老年公寓根据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审批名单接收补助对象。其中,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补助对象在入住老年公寓后,应同时办理监护权转移手续。补助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应于当月报区民政局或区残联。
(二)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三) 补助对象的生活费按300元/月的标准每月5日前由源泉山庄老年公寓采取社会发放的形式,代为发放给补助对象。
(四)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测算出扣除经街道确认补助对象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含基本生活保障金、护理补贴、基础养老金、节日慰问补助金、电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后,政府需支付的金额,并将上季度享受补助对象汇总信息、银行出具的生活费发放票据、评估费用等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
(五)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查并核算源泉山庄老年公寓上报的季度汇总表无误后,支付补助经费。
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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