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工作方案
为积极适应我区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困难群体的兜底救助力度,更好地实现本区老年人“老有所养”和残疾人“困有所帮”,营造和谐、温馨、友爱社会氛围,打造“爱心之城”,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和区残联负责本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各街道负责协助做好辖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工作,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负责入住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自愿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特殊困难对象,包括:
(一)60周岁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对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低收入对象;75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各类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
三、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补助范围并且实际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的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每人每月按照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实际收费标准计算补助金额,源泉山庄老年公寓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等养老机构的标准;补助对象以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含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详见附件1)和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低收入对象的津补贴总金额为限支付托养费用,差额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直接支付给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因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等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源泉山庄老年公寓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收费予以补助。
(二)对补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助,用于其购买生活用品等日常开支,不足按实际天数结算(每月按30天算)。低收入补助对象若有生活来源的,不再享受300元/月的生活费补助。根据补助对象的人数,对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给予补助。
(三)今后若区政府对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及养老公寓收费标准有所变动,政府财政应予以调整。
(四)本方案所需补助金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第一类对象由区民政局列支,属于第二类对象由区残联列支。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特殊困难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补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资料,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对象进行初审。
(二)评估。由厦门市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开展入住评估,出具评估结果,评估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应于收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困难对象申请材料反映情况进行核实,核算其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提出审核意见,属第一类对象报区民政局审批,属第二类对象报区残联审批。
五、结算方式
(一)源泉山庄老年公寓根据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审批名单接收补助对象。其中,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补助对象在入住老年公寓后,应同时办理监护权转移手续。补助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应于当月报区民政局或区残联。
(二)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三) 补助对象的生活费按300元/月的标准,每月5日前由源泉山庄老年公寓采取社会发放的形式,代为发放给补助对象。
(四)源泉山庄老年公寓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测算出扣除经街道确认补助对象享有的政府发放的各类补助经费(含基本生活保障金、护理补贴、基础养老金、节日慰问补助金、电费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后,政府需支付的金额,并将上季度享受补助对象汇总信息、银行出具的生活费发放票据、评估费用等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
(五)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查并核算源泉山庄老年公寓上报的季度汇总表无误后,支付补助经费。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政府发放的补助经费汇总表
2.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政府发放费用季度汇总表
3.思明区特殊困难对象入住源泉山庄老年公寓补助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