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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04 17:11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辖内消防安全水平,2020年7月,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思政办〔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20〕9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安办〔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要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职责、整治范围和重点以及工作要求。主要内容有:

  一是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分析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的质量原因(大多数的亡人火灾起因系充电过程中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充电器线路负荷过重、电池故障等),充分认识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责任感落实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各级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区科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水平。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严格执行生产、销售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和规定,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避免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流向市场。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治理,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和提供线索,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区应急、公安、建设、城管、消防等部门要督促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对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居民住宅、“三合一”等场所开展“敲门行动”,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电动自行车,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较大影响的,要依程序启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求各级各部门夯实基础设施建设。《通知》提出,各街道要继续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要在老城区、城中村,特别是村民自建群租房推广“保命墙”经验做法,确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居住区域落实实体墙分隔的“硬隔离”措施,要督促外卖、快递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区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智能化集中充电桩的建设推广力度,推动好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对于建成小区及无物业、无主管单位的居民楼院、快递点、外卖点等区域,各街道要统筹安排,分区域统一规划选址,集中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点。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各类重点场所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有效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区城管执法部门应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整治工作,支持公共区域集中充电停放点(棚)设施的建设,满足百姓的需求。

  该《通知》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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