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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于建平户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13 16:41

  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13日,区政府印发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于建平户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决定》(厦思政征〔202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的依据

  1.《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15号);

  2.《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

  三、起草过程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关于厦门火车站南广场及其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三期)部分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的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15号)中提出了于建平户未登记权属建筑的处理意见:“因再审申请人于建平有部分未登记建筑建设于1988年,依法应当纳入征收补偿范围”,且该处理意见与《关于厦门火车站南广场及其片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三期)部分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厦思政征〔2018〕8号)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具有相关审批材料,基本具备产权办理要件的,按已审批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1990年4月1日以前已建造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手续不完整的”,故为了进一步梳理及完善于建平户权属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意见,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撤销本府作出的《于建平户未登记权属建筑认定处理意见》。

  四、其他事项

  《决定》在征收范围、区政府网站(网址:www.siming.gov.cn)予以公布,现场张贴与网站公布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决定》落款时间为准。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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