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南二路45号101室房屋相关权利人: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火车站南广场及其片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三期)征收范围内于建平户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18〕8号,以下简称《认定处理意见》)的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15号)中提出了关于于建平户未登记权属建筑的处理意见,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撤销本府作出的《认定处理意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索 引 号 | XM01100-02-01-2020-102 | 成文时间 | 2020-10-13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
| 标 题: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于建平户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于建平户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决定 | ||
金榜南二路45号101室房屋相关权利人: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火车站南广场及其片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三期)征收范围内于建平户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18〕8号,以下简称《认定处理意见》)的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15号)中提出了关于于建平户未登记权属建筑的处理意见,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撤销本府作出的《认定处理意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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