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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27 16:00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告》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公布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法律责任以及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区为思明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禁猎期为全年。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有权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为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划定思明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捕猎证、狩猎证。

  相关解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网捕、电子诱捕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以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在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时,向办理部门一并报告。”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列举禁用猎捕工具:军用武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弹弓、弓弩、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土枪、土铳)、陷阱、猎套(吊杠)、猎夹(铁夹)、诱捕笼、无人机坠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捕猎。

  公布禁用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政策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惩治”。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五)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止。本通告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思明区实际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政策解读: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就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通告是做好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需要,因此我局建议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厦门市思明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方 哲,联系电话:0592-26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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