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为思明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禁猎期为全年。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用工具:军用武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弹弓、弓弩、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土枪、土铳)、陷阱、猎套(吊杠)、猎夹(铁夹)、诱捕笼、无人机坠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等。
禁用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止。本通告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思明区实际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