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25号),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23号位于征收范围内。2024年5月22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47号)。2024年8月14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88号)。2024年12月20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1号)。2025年3月28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49号)。2025年12月5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厦思政征〔2025〕141号)。本府于2026年2月x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23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厦思政征〔202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前村23号房屋相关权利人未能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厦思政征〔2025〕141号)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相关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作出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
(三)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以上商谈,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本府受理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莲前街道办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现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莲前街道办事处将《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关键词诠释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注意事项
(一)前村23号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腾空并交付给莲前街道拆除,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莲前街道。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2-206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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