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赞、林惠英、王沁娇: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7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25号),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23号(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4年5月22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47号)。2024年8月14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88号),载明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情况,经论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未予修改。2024年12月20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1号)。2025年3月28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49号),载明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30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12月5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厦思政征〔2025〕141号),载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25年度第五十二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878号)批准,征收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社区集体土地1.3149公顷,作为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用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思政征〔2025〕49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莲前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项目评估情况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本项目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依法定程序组织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主选)、厦门翰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备选)承担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另行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五家评估机构即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至中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的评估工作。因前埔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为成片开发项目,其中北片区14个子项目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9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五家评估机构以14个子项目预公告发布时间作为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得出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在各去掉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14个子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14个子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分别为40093元/平方米及40682元/平方米,其中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为40093元/平方米。为确保成片开发项目补偿标准平衡性及一致性,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故以评估价的较高值40682元/平方米作为本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评估价)。
根据上述五家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回复函》,2024年12月较之2024年4月厦门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及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均有所下降,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故本项目以2024年4月17日作为评估时点确定安置房评估价。
三、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现状测绘面积为819.65平方米,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集土证市莲前字第000240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莲前字第000240号)及《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04006000240)载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林东赞,合法批建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批建层数为3层。2025年12月24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前村23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47号)载明: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林东赞,土地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厦集土证市莲前字第000240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莲前字第000240号)确认合法批建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其余混结构建筑面积538.29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121.36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莲前街道将认定意见送达给你方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未在上述认定意见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四、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有三户13人的户籍登记于被征收房屋,分别为:
户号20014****共计2人,为户主林东赞(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504******)、妻林惠英(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812******);
户号20041****共计6人,为户主林俊隆(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802******)、妻王沁娇(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810******)、女林思妍(公民身份号码:350203201502******)、女林思悦(公民身份号码:350203202102******)、岳父王安宁(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4612******)、岳母郑良珠(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6210******);
户号11300****共计5人,为户主林俊亮(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910******)、妻洪燕秋(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03******)、女林昕妤(公民身份号码:350203201612******)、岳父洪侨全(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908******)、岳母陈清芬(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110******)。
林东赞、林惠英为前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沁娇虽非前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与前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俊隆婚嫁入户且入户前为农村户口,故林东赞、林惠英、王沁娇认定为应安置人口。林俊隆为党政机关在编人员,林俊亮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林思妍、林思悦、王安宁、郑良珠、洪燕秋、林昕妤、洪侨全、陈清芬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025年7月10日,莲前街道张贴载明上述三户13人应安置人口认定情况的《“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块”项目应安置人口最终认定意见》(下称认定意见),2025年12月18日,莲前街道向上述三户13人送达认定意见。
五、事实和理由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莲前街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12月18日,莲前街道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告知三次商谈的时间及地点。林东赞、林惠英的委托代理人林俊亮、王沁娇的委托代理人林俊隆参与2025年12月20日商谈,未果。2025年12月19日及2025年12月21日你方未至指定地点参与商谈。2025年12月31日,莲前街道再次向你方送达商谈通知书,告知再次商谈的时间及地点。你方未于2026年1月5日及2026年1月6日参与商谈。
经多次商谈,你方与莲前街道仍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故莲前街道于2026年1月15日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6年1月17日向你方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本府于2026年1月22日收到林东赞、林惠英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针对林东赞、林惠英提出的意见,本府认为:1.《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第三条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谈,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完成当次征收商谈。”莲前街道通知你方进行五次商谈,其中四次你方未到场,视为完成当次商谈,莲前街道已保障你方三次以上的商谈权利。2.2024年5月30日莲前街道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林瑞停、林志成参与监督并无不当。3.本项目依法选定承担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评估工作的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厦门至中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莲前街道了解2024年4月与2024年12月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载明的数据进行比对后出具《关于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回复函》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莲前街道据此以2024年4月17日作为评估时点确定本项目安置房评估价亦保障了你方的征收补偿利益。4.2025年3月28日,本府在门户网站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49号),莲前街道在莲前街道公告栏、前埔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张贴,保障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的知情权。此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增加房票补偿的选择权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5.莲前街道已向你方送达《“前埔片区2号储备地”项目应安置人口最终认定意见》,若你方对该认定意见不服,可循相应途径主张权利。6.2024年7月12日,莲前街道张贴前埔北片区14个子项目听证会公告,告知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人员信息及被征收人享有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未有被征收人对听证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故本府指定莲前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林国亮作为听证主持人并无不当。7.林惠英与林东赞于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2024年10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征收房屋归林东赞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林惠英与林东赞合法产权面积仍应合并计算,不再额外给予林惠英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此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林东赞及妻子林惠英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林惠英系林东赞配偶,夫妻合并计算合法产权面积,不再额外给予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为160平方米,本项目安置房为前埔片区安置房,现为期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40682元/平方米缴交购房款。
本项目针对被征收人已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安置面积可转换为等价值的购房金额(房票转换价格为43998元/平方米)计入房票面值,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厦门市产权调换安置房票房源库”中选房安置,房票转换补充协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8月22日。莲前街道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方送达《关于限期选择房票补偿的通知》,告知若在三次商谈期间或三次商谈结束之日起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批建面积可选择转换为房票补偿,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选择房票补偿的权利。你方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44800.00元(因你方未在《住宅房屋装修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装修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48000.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计4800.00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之月起支付至返迁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日当月,暂付36个月,计172800.00元。超过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则临时安置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待返迁交房时最终结算临时安置费;
(5)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给予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计14400.00元;
(6)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面积100平方米按照5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计56000.00元;
(7)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若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给予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房屋附属物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可按48000.00元/栋进行包干补助,暂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
(8)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莲前字第000240号),按5000元/本给予合法权证奖励,计5000.00元;
(9)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10)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10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计100000.00元;
(11)提前交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交房,按300000元/户给予提前交房奖励,计300000.00元。
以上第1-11项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799800.00元。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此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选择产权调换,莲前街道还应向林东赞、林惠英支付793800.00元。
若林东赞、林惠英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述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产权调换面积160平方米可选择转换为房票补偿,逾期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房票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按照40682元/平方米补偿,计6509120.00元。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160平方米,计44800.00元(因你方未在《住宅房屋装修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装修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16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3200.00元;
(3)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按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标准计算,计28800.00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若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予以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房屋附属物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可按48000.00元/栋进行包干补助,暂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
(5)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农房证市莲前字第000240号),按5000元/本给予合法权证奖励,计5000.00元;
(6)货币补偿奖励: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160平方米计算,给予10%按期搬迁奖励,计650912.00元;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第1-7项补偿、补助、临时安置费合计为:786712.00元。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选择货币补偿,莲前街道还应向林东赞、林惠英支付7289832.0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林东赞、林惠英应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王沁娇的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的原则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王沁娇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因该50平方米未建成,故应按我区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1250元/平方米缴款,计62500.00元。
产权调换面积为50平方米,本项目安置房为前埔片区安置房,现为期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40682元/平方米缴交购房款。
本项目针对被征收人已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安置面积可转换为等价值的购房金额(房票转换价格为43998元/平方米)计入房票面值,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厦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厦门市产权调换安置房票房源库”中选房安置,房票转换补充协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8月22日。莲前街道于2025年12月18日向你方送达《关于限期选择房票补偿的通知》,告知若在三次商谈期间或三次商谈结束之日起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房户”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可选择转换为房票补偿,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选择房票补偿的权利。你方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他具体补偿补助奖励如下:
1.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15000.00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之月起支付至返迁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日当月,暂付36个月,计54000.00元。超过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则临时安置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待返迁交房时最终结算临时安置费;
3.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给予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计4500.00元;
4.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未建成的面积80平方米按照34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计27200.00元;
5.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10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计100000.00元;
6.提前交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交房,按300000元/户给予提前交房奖励,计300000.00元;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第1-7项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506700.00元,减去你方应付50平方米未建成安置面积重置价62500.00元,为444200.00元。此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故不再享受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莲前街道还应向王沁娇支付444200.00元。
七、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腾空并交付给莲前街道拆除,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同时交付给莲前街道。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2-2067150,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625号。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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