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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16:40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全面实施国务院、省、市、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思明区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扶残助残工作。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包括五项政策措施,共7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措施

  1.救助对象年龄由0-14岁扩展为0-17岁;

  2.救助对象监护人户籍不再限制为厦门市户籍;

  3.康复机构资质按上级残联认定范围;

  4.救助金额部分标准进行了修订: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第二至第五部分为“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为重度视力听力残疾等特定群体购买出行陪护服务、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大龄孤独症残疾人及其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机构补助”四项政策,只对个别概念和细节进行了修订,基本沿用原《实施意见》内容。

  第六部分为监督与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街道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好预算安排和统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部分对文件的解释权、有效期,及省、市今后若出台该类项目新规定的执行原则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持续性。

  三、注意事项

  一是救助帮扶对象的政策性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是省、市今后若出台同类项目政策,救助内容、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康复机构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执行。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本《实施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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