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3-109 成文时间 2023-10-2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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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全面实施国务院、省、市、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厦残联〔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在经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康复的本区户籍0-17岁(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以下计算方法类同)残疾儿童。7-17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本区户籍的0-6岁贫困残疾儿童。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二)补助标准

  1.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

  2.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100元。

  3.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4.多重残疾的儿童,每月康复补助按其训练较高补助标准的一个类别给予补助;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5.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对象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在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所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在扣除市级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的基础上,余额给予全额补助。

  6.残疾儿童在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所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在市级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之内的,由市级予以补助。个人承担部分超出市级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的,在扣除市级补助之后,由区级予以据实补助,但区级补助金额不超过区级补助标准。

  7.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补助。

  (三)补助方式

  1.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实行个人先交费、再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的方式。补助款由区残联下拨各街道,由各街道残联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

  2.康复补助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其他医疗费用及食宿费、交通费、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3.申领康复救助补助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上级残联认定的本市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思明区户籍残疾儿童需要到本市以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残协提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区残联批准后,并在户籍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的共同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康复,才能获得康复补助。

  (四)补助资金来源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预算支出。

  二、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单个户口簿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

  (二)补助内容

  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金主要用于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生活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消费方面。所需经费由各街道安排。

  (三)补助标准

  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

  (四)有关要求

  1.街道残联是本区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审批、统计汇总、管理;社区负责本辖区内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调查和初审。

  2.街道残联要严格审批手续,并对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工作档案。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或享受本生活补助条件消失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3.街道残联应当建立对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社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为重度视力听力残疾等特定群体购买出行陪护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视力残疾人,或重度听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中依老养残的残疾人,或60岁以上的双残老人家庭的残疾人。

  (二)服务项目

  1.就医陪护

  帮助服务对象预约挂号、陪护到医院,为其代写病历卡、排队取号、各类检查的陪护、与医生的沟通、排队取药、取送化验结果、协助办理入院手续等。

  2.维权陪护

  帮助服务对象向有关主管机构反映情况、沟通协调,为服务对象联系法律援助,反映诉求。

  3.出行陪护

  (1)陪护服务对象购买生活必需品。

  (2)陪护服务对象办理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等。

  (3)为服务对象参与自身技能培训和相关考试、心理咨询、就业招聘活动、公益机构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等提供出行引导、信息交流、表单填写等服务。

  (三)补助标准

  (1)每人每月200元,按每季度600元的标准可跨月累计使用,不可跨季度累计使用。

  (2)根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据实补助,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服务对象自理。

  (3)除就医出行陪护外,夫妻双方均为服务对象的,共同出行可提供一对二人的服务,收费标准按1.5人计算。

  (四)服务方式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服务。

  (五)有关要求

  1.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开展服务对象需求调查,摸清服务对象和服务需求,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同时,通过抽查、随访、电话了解、查看报表等方式,做好服务状况的监督、了解,及时把服务对象的意见反馈给服务机构。

  2.区残联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有关规定,做好服务机构的选定和监督、评估,确保为残疾人提供质优的服务。

  四、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从事盲人按摩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仍在正常经营的。

  (二)补助标准

  1.对补助对象所经营的场所租金予以补助。

  2.按补助对象所经营按摩机构雇用盲人按摩师(含补助对象本人)人数计算补助金额。1名按摩师每月补助600元,2名按摩师每月补助800元,3名以上(含)按摩师每月补助1000元。

  (三)适用原则

  1.补助对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经营一个以上按摩行业场所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每年向思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年检。

  3.按摩场所租金补助为长期性扶持,经营满一年后向思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季度一补。

  (四)资金来源

  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预算支出。

  五、大龄孤独症残疾人及其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机构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在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公、民办庇护照料机构接受庇护性照料,18岁及以上的孤独症残疾人(以下简称“大龄孤独症残疾人”)。

  2.本市内经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训练机构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民办庇护照料机构。

  (二)补助标准

  1.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孤独症残疾人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孤独症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

  2.本市内经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训练机构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民办庇护照料机构每接收一名大龄孤独症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大龄孤独症残疾人所发生的费用按月份核定。当月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承担额进行补助;当月个人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4.机构补助按大龄孤独症残疾人实际入住时间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标准补助,不超过半个月的不予补助。

  5.补助仅用于康复训练和庇护照料机构针对大龄孤独症残疾人需求提供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等非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费用。

  (三)补助方式

  1.申请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机构补助的大龄孤独症残疾人,原则上应在本市内经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需要到本市以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残协提出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区残联批准后,并在户籍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的共同上级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康复,才能获得康复补助。

  2.大龄孤独症残疾人接受庇护照料的机构,必须是本市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民办养老或庇护照料机构。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庇护照料机构接受庇护照料的,不能享受补助。

  (四)补助资金来源

  大龄孤独症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补助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预算支出。

  六、监督与责任

  (一)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街道残联应做好本辖区社区残疾人申请补助经费的统计工作。

  (三)区残联提出补助经费年度预算建议,区财政局负责该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监督。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退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由思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救助帮扶对象的政策性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省、市今后若出台同类项目政策,救助内容、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康复机构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1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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