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金融业是思明区重点发展的千亿产业链之一,在区域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当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强调“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是核心要素之一。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培养本区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亟需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加快建设金融强区,提升区域金融竞争力,对照金融高质量发展要求与先进地区水平,破解思明区高端金融人才引育力度不足、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经多方征求意见、沟通会商,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扶持对象
《实施办法》扶持对象为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任职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分为紧缺骨干型和重点骨干型两个层次。紧缺骨干型和重点骨干型人才需分别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且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定人数40名(紧缺骨干型人才和重点骨干型人才各20名),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各20名。单家金融机构每年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其中紧缺骨干型人才不超过1名),每名人才评定次数不超过1次。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五个部分:
(一)申报条件
1.人才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无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在职在岗,自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评定结果公示结束之日止,在所任职金融机构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金融领域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满5年且其中从事金融工作满2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任职机构条件: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工资薪酬)达到1500万元;自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评定结果公示结束之日止,无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3.紧缺骨干型人才专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曾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集团母公司)最近5年至少1次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或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且本人为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职务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曾任职的金融机构为中国、美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且本人为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曾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名列清科集团/投中集团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获得中国证券报“金牛奖”/私募排排网私募奖项、或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且本人为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职务,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年薪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
4.重点骨干型人才专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曾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最近3年名列清科集团/投中集团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获得中国证券报“金牛奖”/私募排排网私募奖项、或管理规模达到5亿元,且本人为该机构投资决策团队核心成员(前3位);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上职务,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年薪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
(二)申报与评定流程
1.组织与申报:金融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综合考虑专业水平、经营业绩、合规执业等情况,筛选确定申报人选,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2.审核与评定: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金融机构综合发展效益大小进行排名,按照排名先后选定金融机构,形成入选人才名单。符合条件但尚未入选的金融机构,在下一轮评选中,排名优先于已入选金融机构。单家金融机构当年入选人才不足2名的,空出名额由区财政局收回并统筹安排,分配给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分配人数,根据其综合发展效益占该三家金融机构综合发展效益总和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按比例分配后仍有余额,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分配方案。
3.公示与发布:入选人才名单在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评定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区财政局对外发布名单。
(三)政策支持
1.人才补助:对评定的紧缺骨干型、重点骨干型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人才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或以人才券形式一次性发放),由街道直接拨付给人才。
2.子女入学:结合人才本人意愿,人才子女可在我区教育部门推荐的同类优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
(四)考核管理
1.人才库管理:金融服务产业人才自获评年度起纳入人才库管理,管理期三年。用人单位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备。在管理期内离开本区、退出金融行业或退休、退职的,剩余补助不再发放。
2.人才责任要求: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为地方金融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主动参与本区金融、经济活动,为金融强区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参加人才集体活动,关心本区金融人才工作,认真做好“传、帮、带”,培养金融后备人才。
(五)附则说明
1.名词定义:明确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具体含义。
2.单位与期限:本办法所称“元”,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所称“年”“年度”,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政策衔接: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人才补助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责任追究: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5.解释与施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