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3-02-00-2026-007 成文时间 2026-01-30
发布机构 思明区商务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3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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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和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结合我区商贸服务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评定工作在区委人才办的统筹指导下,由区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商贸服务业人才是指从事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或具备较强的技术、管理与业务创新能力,在商贸服务行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由人才所在企业推荐申报。

  第四条 商贸服务产业人才分为紧缺骨干人才、重点骨干人才两个层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确定申报行业类别。各类别申报人才按附件要求完成打分,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补助对象,各行业类别每年人数上限按以下标准执行:批发业不超过80人、零售业不超过40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商贸服务产业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时在申报企业任职,距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5年,与申报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无犯罪记录。

  (三)不属于国企中的中管、省管、市管干部。

  第八条 申报商贸服务产业紧缺骨干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评为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金牌工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或者商贸行业领域国家级赛事前六名获奖者或者获得国家部委及其授权权威性机构颁发的商贸服务产业人才补助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者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被评为福建省技能大师、省级金牌工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或者商贸行业领域省级赛事前三名获奖者或者获得由省级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权威性机构颁发的商贸服务产业人才补助表彰或荣誉称号。

  (三)近一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人才。

  第九条 申报商贸服务产业重点骨干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评为厦门市技能大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及行业领域内权威机构举行的市级赛事前三名获奖者或者获得由市级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权威性机构颁发的商贸服务产业人才奖励表彰或荣誉称号或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近一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条 评定工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发布公告。区商务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公告应明确具体申报条件。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根据人才贡献度和业绩自主选择申报人员。根据公告要求,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向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行业类别申报,每年度最多申报2人,其中商贸服务产业紧缺骨干人才最多申报一人,且每人仅可申报一次。

  (三)查重审核。由区商务局向相关部门对拟确认对象的信用、入选人才计划情况等进行核查。

  (四)公示确认。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官网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拨付相关资金。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商贸服务产业紧缺骨干人才、商贸服务产业重点骨干人才分别给予15万、10万人才补助。补助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或以人才券形式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及人才申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商贸服务产业人才自获评起纳入管理,管理期三年。管理期间,人才发生用人单位变动的,需及时向区商务局报备。人才在商贸服务企业内流动的,若仍符合商贸服务产业人才资格条件,可以新的用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剩余补助资金。商贸服务产业人才管理期内离职且不在商贸服务企业工作的,终止其人才资格,剩余补助资金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印发后30日),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思明区商贸服务产业人才项目申报评分细则

  一、批发零售业

  (一)批发业

  上一年度销售额增长率大于10%或销售额增量大于5亿元的企业,可参与申报。申报人才按以下标准打分:

  1.规模分: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等于100亿元,得60分;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等于50亿元且小于100亿元,得40分;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等于20亿元且小于50亿元,得20分;上一年度销售额小于20亿元,得10分。

  2.薪酬分:申报人才近一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得5分。

  (二)零售业

  上一年度销售额增长率大于10%或销售额增量大于0.5亿元的企业,可参与申报。申报人才按以下标准打分:

  1.规模分: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等于15亿元,得60分;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等于7.5亿元且小于15亿元,得40分;上一年度销售额大于等于3亿元且小于7.5亿元,得20分;上一年度销售额小于3亿元,得10分。

  2.薪酬分:申报人才近一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得5分。

  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15%或营业收入增量大于1.5亿元的企业,可参与申报。申报人才按以下标准打分:

  1.规模分: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等于15亿元,得60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等于7.5亿元且小于15亿元,得40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等于3亿元且小于7.5亿元,得20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3亿元,得10分。

  2.薪酬分:申报人才近一年(自然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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