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和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明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指全职引进或培育,在思明区区属区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文件发布日之前的思明区医疗卫生单位。
第四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获评市卫生健康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青年拔尖人才”者。
第二层次:获评区卫生学科骨干人才。
第三层次:获评区卫生学科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 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区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六条 “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青年拔尖人才”,按照《关于更加精准有效集聚人才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办发〔2025〕2号)文件规定进行人才层次评价。
第七条 区卫生学科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历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和中级职称,同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具有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具备相应专业学士学历学位和副高级职称,同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曾获得市级以上“名医”或“名中医”等称号;或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会、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或担任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
(三)近5年内取得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
业论文2篇及以上或本专业SCI三区以上(中国科学院分区)发表专业论文1篇。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 区卫生学科紧缺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缺人才是指符合思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紧缺的专业
技术人才,学科紧缺人才目录由区卫生健康局研究确定。
(二)具备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和中级职称,同时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三)需担任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人才待遇
第九条 引进卫生人才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
1.获评厦门市卫生健康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青年拔尖人才”者,除享受《关于更加精准有效集聚人才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办发〔2025〕2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外,区级给予核增对应级别市级工作生活补助10%的安家补贴,核增部分在人才入选首年一次性发放。
2.获评区卫生学科骨干人才享受30万元的安家补贴;获评区卫生学科紧缺人才享受20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的金额为总金额的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发放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发放30%。
(二)卫生人才津贴:按三个层级分别享受5000元、2000元、1500元/人·月的人才津贴,补贴年限3年。
(三)职称聘任:全职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由用人单位从核准的岗位数中优先聘用。
(四)其他生活保障: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第四章 人才培育
第十条 区属区管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专业技术人才达到前述第一、二个层级的人才标准,可进行申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程序:
(一)考核引进:资格条件符合厦门市简化程序引进人才条件的,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二)公开招考:参加公开招聘,报考思明区区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被录用的,经考核符合思明区卫生人才引进资格条件的。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卫生人才跟踪评价,了解其在临床实践、岗位专技、医德医风、科研教学、帮扶带教、应急处理上发挥作用的情况。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含区属区管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并被认定的第一、二个层级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管理基础上的绩效考核,合同内容需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分年度、有重点的目标约定,要实施年度考核及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思明区卫生健康局、思明区人社局备案。期满考核由思明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考核结果报思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及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后续待遇。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保留人才层次称号及相关待遇资格;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关待遇资格,由用人单位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人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人才层次称号,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人才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定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受可使用资金盘子规模限制,并纳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已享受市、区两级其他卫生人才引进或培育政策的,可申请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但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