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决定,对《思明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厦思政规〔2020〕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三条(二)“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含区外迁入)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修改为“2019年1月1日起设立(含市域外迁入)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