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福建省委编办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经研究,决定第一批赋予我区10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59项。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职责边界。区司法局指导涉及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区直各有关部门,于2022年9月底前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为规范执法流程,行政处罚权下放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仍由原区级执法部门承担。
二、实行过渡期管理。为确保工作延续性,2023年9月30日前仍保持原有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不变。过渡期内区直各有关部门须主动对接,提供业务培训、执法指导,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各街道要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准备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过渡期后,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区直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街道须选优配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力量,尽快完成人员转隶并确保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区直各涉及部门、街道应动员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资格考试,进一步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及水平。
四、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继续用好“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沿用目前“9+1”联合执法模式,统筹调度街道综合执法队人员、部门下沉人员、专项领域执法人员,结合文明创建常态化长效化运行机制,将综合执法与执法巡查、专项整治有机结合,确保形成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效应。
五、强化运行情况评估。区政府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思明区第一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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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第一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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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现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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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原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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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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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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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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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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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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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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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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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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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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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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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 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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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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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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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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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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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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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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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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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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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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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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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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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建设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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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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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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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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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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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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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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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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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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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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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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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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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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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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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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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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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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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 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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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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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应急管理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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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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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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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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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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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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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 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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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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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 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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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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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 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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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 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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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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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 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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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 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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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 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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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 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 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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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区)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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