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颐老园休闲渡假有限公司:
一、项目背景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68号),于2021年9月27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征收土地的预通告》(厦思政征〔2021〕74号),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75号),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8日。于2022年5月9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厦思政征〔2022〕18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位于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厦门市思明区东山社237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经厦门市佳图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结构为砖混、其他结构,建成时间为1998年后,总建筑面积共计949.3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491.98平方米,其他结构457.38平方米),依据区政府征收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厦思政征〔2021〕71号)显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际使用人为厦门市颐老园休闲渡假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949.36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
征收范围内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为非住宅,经派出所和社区了解,无登记人口户籍信息。该项目无应安置人口。
厦门市颐老园休闲渡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40691R),法定代表人郭绪欧,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厦门市西林东山水库南侧“颐老园”(经了解,东山社237号系2017年金砖时期便于安全管理统一安装的,地址相符)。你方确认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保记录。与你方协商确定企业设备搬迁补助2.5万元。
经多轮次征收商谈,你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经三次公证商谈至今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故莲前街道办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方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征地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2024年7月19日受托人杨跃进提交了《陈述申辩书》,2024年7月19日你方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审查,你方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三、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本次项目的《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因你方未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因此征收本项目范围内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时不予奖励和补助。但为充分保障你方利益,征收范围内砖混结构491.98㎡,按300元/㎡给予征收补助,其他结构457.38㎡,按200元/㎡给予征收补助,补助金额为:¥239070.00元。
砖混结构491.98㎡,按1000元/㎡、其他结构457.38㎡,按7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奖励金额为:¥812146.00元。
以上补助、奖励合计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整(¥1051216.00元)。
(二)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附属物补偿等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你方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年平均净利润为0元,按照半年的50%计算为0元。
2.职工工资补偿:你方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为0人,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0元/月,按照半年的50%计算为0元。
3.搬迁补助费:协商确定设备搬迁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50%给予补助,搬迁补助金额为:¥25000.00元。
4.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评估报告出具送达后,你方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复核后评估报告送达你方没有再提请专家鉴定。故该项最终结果根据厦中联评报字(2024)第DZC3621111号评估报告,附属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拾玖万零玖佰陆拾贰元整(¥490962.00元)。
5.榕树搬迁费:根据厦中联评报字(2024)第DZC3621125号评估报告,榕树搬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整(¥68553.00元)。
6.观音像搬迁费:根据厦中联评报字(2024)第DZC3621112号评估报告,观音像搬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元整(¥88400.00元)。
以上补偿、补助合计人民币陆拾柒万贰仟玖佰壹拾伍元整(¥672915.00元)。
综上(一)和(二)项,以上补偿、奖励及补助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1724131.00 元)。
四、土地补偿费
你方提交了原厦门鹭兴经济发展公司、厦门机械冶金工业公司与原西林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以及《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征用西林村委会土地作为尾岭采石区的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处理决定》(厦征〔1993〕086号)。你方根据前述协议及处理决定,主张该土地已经实际征收并补偿到位,故征收范围内全部的土地补偿费应归你方所有。
经查,根据2021年5月1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东坪山健康步道项目涉及东山社237号土地性质相关事宜的复函》(厦资源规划函〔2021〕243号)以及2021年7月1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1010120210748),明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鉴于该采矿用地尚未进行划拨或出让,采矿许可亦已经到期,无法以国有土地的形式及地类进行评估,故仅能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参照未缴交土地配套费之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即450元/平方米,高于集体土地包干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此外,关于土地补偿的对象。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与原厦门市西鸥兴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厦门鹭兴石料厂的补充协议书》,转让内容仅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开采经营权及地上物。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与厦门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兴办“厦门鹭兴石料厂”合同书》第四条之约定,土地使用权归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与厦门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双方所共有,且尚未完成征地手续。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所开具的《证明》中仅提及已经支付土地补偿金、劳力安置费、青苗、果树赔偿费、树木砍伐手续费,但并未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为此,鉴于厦门市颐老园休闲渡假有限公司、厦门鹭兴经济发展公司、厦门机械冶金工业公司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之规定,本府无权直接认定你方为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莲前街道办事处与西林社区居委会已签订《“厦门东坪山健康步道(东山水库-环岛路段)景观提升工程-连心桥广场项目”征地补偿协议书》((连心桥广场)NO:001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568488.45元,同时,为了保障你方等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协议书并约定西林社区应尽快解决与第三方的历史遗留问题,补偿款项暂不发放。因此,你方可通过与西林社区、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以及厦门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继受主体就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进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之后,莲前街道将根据协商结果或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发放征地补偿款项。
五、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配合提供收款信息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二)莲前街道办在收到你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后15日内支付上述款项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1724131.00 元)。
(三)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生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