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5-12-2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滨海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iming.gov.cn/zfxxgkzl/gjdzfxxgk/bhjd/zfxxgkml/以进行查阅。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包括街道文件、机构职能、财政资金、社会事业、应急管理、招聘信息、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三)编排体系

  详见附件。

  (四)公开渠道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

  http://www.siming.gov.cn/zfxxgkzl/gjdzfxxgk/bhjd/zfxxgkml/

  2.官方微信“思明多彩滨海”政务新媒体: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厦门市思明区档案馆、图书馆、滨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厦门市思明区档案馆地址:思明区岭兜西路395号二楼

  联系电话:0592-5818571

  厦门市思明区图书馆地址:厦禾路848号之1

  联系电话:0592-2131629

  滨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仓里17号一楼右侧

  联系电话:0592-2513903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综合办

  联系电话:0592-2513902

  传真号码:0592-2518226

  电子邮箱:smq_bh@xm.gov.cn(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厦门市曾厝垵380号

  邮政编码:36100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滨海街道受理机构递交《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受理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综合办

  咨询电话:0592-2513902

  传真号码:0592-2518226

  电子邮箱:smq_bh@xm.gov.cn(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厦门市曾厝垵380号四楼思明区滨海街道综合办

  邮政编码:361005

  受理地址:厦门市曾厝垵380号四楼思明区滨海街道综合办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申请,申请时在各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选择滨海街道,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4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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